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完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办理失业登记的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办理失业登记的通知》(人社厅发〔2013〕117号)要求,现就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办理失业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持有效《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在沪就业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沪稳定就业满6个月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终止就业后按照本市规定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注销手续,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可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迁移/注销证明》、《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到居住地所在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2.来沪就业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办理失业登记后,可按规定申请享受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相关申请发放条件、待遇标准、期限和给付形式与本市城镇户籍失业人员一致,但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其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等证件有效期。
3.来沪就业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办理失业登记后,享受与本市户籍劳动者相同的就业服务。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另行规定。
4.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人数统计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情况中(表号:人社统ep2),列入表下栏“报告期内符合规定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登记失业人数”中并单独注明,作为表后补充数据,不计入表内统计数值。
5. 文件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