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103号令)等相关规定,报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批准同意,现将我市2016年度工伤保险相关数据口径及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办法通知如下:
一、相关数据口径
(一)2015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1195元,执行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二)2015年徐州市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为4526元,执行时间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
二、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
(一)调整范围
1.2016年6月30日(含30日,下同)前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
2.2016年6月30日前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并已办理脱离工作岗位手续,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
3.2016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
(二)调整办法
1.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原标准上增长7.5%,增发金额最高为507元。调整后伤残津贴最低标准分别为一级2190元、二级2069元、三级1947元、四级1826元;
2.一至四级工伤职工退休后伤残津贴高于基本养老金进行补差的,补差金额在原标准上增长7.5%;
3.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每月标准分别调整为2263元、1811元、1358元;
4.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在原标准上增长6.08%。
(三)执行时间
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