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人社发〔2016〕88号
关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人社局、财政局,娄底经开区卫生计生局、人社分局、财政分局,各县市区合管办(局)、娄底经开区合管办,各县市区医保局,中标承办全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险机构,相关新农合、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娄底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娄政办发〔2015〕62号)、《关于做好2016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娄卫发〔2016〕9号)等文件精神,我市2016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市级统筹并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在实施过程中,因实际需要,须进一步对报销办法细化,现提出以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实行大病保险保底待遇
凡是符合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条件,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达到起付线以上,且按报销方案计算出的实际报销金额低于200元的,一律按200元报销。
二、关于2015年跨年度住院费用问题
为维护大病患者的切身利益,同时减轻各县市区大病保险费用负担,2015年入院且连续住院到2016年才出院的大病患者合规医疗费用,纳入2016年的大病保险结算。
三、关于低保人员身份认定问题
在当年取得了民政部门低保待遇的人员,均可享受起付线减半的大病保险待遇。如低保证上未写姓名,但已与家庭成员捆绑一起享受了低保待遇的人员,达到大病保险享受条件的,须到当地民政部门开具证明并加盖公章才能享受低保人员的大病保险待遇。
四、关于大病保险所需报账资料
全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账资料包括:基本医保报销结算单原件;患者身份证、基本医保卡(折)原件及复印件;医疗费用发票、费用清单、诊断证明、出院小结复印件(超医保支付封顶线未进入基本医保报销程序的需提供医疗费用发票等原件);银行存折(卡)复印件;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如委托他人代办,除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以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娄底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娄底市财政局
2016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