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全市2016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泰人社发【2016】377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同意泰州市2016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方案的批复》(苏人社函[2016]342号),现将我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伤职工或其供养亲属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不含退休后补差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增长7%进行调整,其中:市区(含高港区)伤残津贴(不含退休后补差津贴)调整不低于17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不低于60元,姜堰区参照执行;各市伤残津贴(不含退休后补差津贴)调整不低于13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不低于50元。享受养老金的伤残津贴补差人员补差部分按增长7%进行调整。
二、生活护理费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4823元对应50%、40%、30%发放完全、大部分、部分护理依赖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
三、对未享受养老金调整待遇的2016年7月1日达到70周岁以上、75周岁以上、80周岁以上的1——4级工伤人员分别每人每月增发30元、40元、50元。
四、调整方案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伤职工定期待遇按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