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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订《广元市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7-07-16 08:00:03 无忧保

广元市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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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根据《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广元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用所管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受托银行(以下简称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借款。借款人以其本人或第三人具备所有权的财产或本人预购商品房作为抵押物或质押物,或由具有保证资格的第三方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

第二章? ?贷款的条件、用途、流程、资料

??? ?第四条 贷款的条件

(一) 借款人是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的在职职工,且连续、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无欠缴。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只能以一方作为主贷人申请贷款。

备注:1. 公积金缴存单位(个人)连续3个月为非正常缴存状态(有欠缴、封存、断缴等情形)的,暂停受理其贷款申请;需从续缴之日连续、足额缴满6个月方可重新受理。

2. 对公积金缴存人(含配偶)名下已有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的,暂停受理其新的公积金贷款申请;贷款结清后需连续、足额缴满6个月方可受理。

3. 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含单位部分)原则上应缴交至申请之日的上一月。

(二)借款人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对借款人征信记录有连续达到90天或累计达到180天未按时归还借款的贷款申请不予受理;对信用报告提示借款人(含配偶)有其他情形逾期记录且现已结清的,在证明其非恶意前提下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核减额度。

(三)对于工作流动性大、经营稳定性差的单位、异地缴存单位职工及个人缴存者在本市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除落实抵押外,需实行第三方担保(担保人为本地公积金正常缴存职工或本市具备担保条件的亲属)。

(四)借款人申请贷款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商品房合同签订时间一年或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二手房不得超过过户后半年;

(五)借款人提供现房抵押时,需具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评估抵押物价值(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能超出评估价值的80%);

(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七)中心及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贷款用途

(一)广元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含为子女、父母购房)、建造、翻建、大修理自住住房或偿还购买自住住房商业银行贷款时(不含为子女、父母偿还商业银行贷款),可以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广元市行政辖区范围外的住房公积金缴交职工到广元市行政辖区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时,在提供有效第三方担保前提下可以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享受本地缴存职工同等贷款条件。

注:住房公积金贷款主要用于保障职工基本住房需求。不支持购买别墅及独栋、双拼、联排、叠拼等类型住宅。

第六条? 贷款流程

????? (一)借款人书面向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并如实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表》,按要求提供贷款所需的各种资料;

(二)中心对借款人所提供的贷款资料进行审查、并对贷款用途、条件、抵押、征信等情况进行综合审核,对申请借款金额超过50万元(含)的,在初审过程中增加面谈环节,在10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做出是否同意贷款的答复;

(三)同意贷款的,借款人携身份证明及借款手续与贷款人签订《广元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四)借款人办理抵押手续;

(五)抵押手续办理后,资料返回中心和贷款人;

(六)中心划转委托贷款资金;

(七)贷款人发放贷款;

(八)借款人按月归还借款。

第七条?本地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为父母、子女购房申请贷款时除提供以上相应资料外,还需提供具有直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 ?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确定,市县区执行同一标准。最高贷款额度调整后,按新的标准执行。

第九条 ?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在最高贷款额度范围内的同时,最高不得超过房价(或抵押物价值)的80%。农村自建房,借款人无抵押物时,需由一位本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提供连带偿还责任书面担保或担保公司担保申请10万元以内的贷款。

第十条 ?新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须从启缴之月起按月、连续、足额缴交6个月方可受理其贷款(不含一次性缴存6个月及以上)。

第十一条? 借款人月平均偿还贷款的本息总额按家庭收入的40%-60%计算。

第十二条? 实行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个人名下缴存余额挂钩,夫妻双方均缴纳公积金的按余额最高一方计算(参见《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核定参考表》)。

对具有稳定工作及收入来源的高校毕业生等群体申请公积金购房贷款的,在核实其偿还能力情况下,其公积金缴存余额在3万元以下(含)的,可贷倍数可适当放大,最高不得超过30万元。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以整年计算。最长不得超出30年,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对于具有偿还能力且信用良好,能有效实施贷后管理的,距其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以内的职工,在其子女(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提供连带偿还责任书面担保的情况下,最长可将贷款期限延至退休后10年。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产作抵押的,其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证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即剩余有效年限。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执行。若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时,其合同利率从第二年1月1日起作相应调整。若公积金缴存人获得公积金贷款后连续3个月不缴纳公积金的,安排专人进行催缴。仍拒不履行缴存义务的,执行原利率基础上上浮50%的惩罚性利率(在合同中补充约定);对于既不连续缴存又不按期还款的,通过法律途径追回贷款本息。

第四章?? 贷款的担保及处置

第十五条? 贷款的担保可采取房产抵押、质押、保证三种方式。

第十六条? 以房产所做抵押的贷款

1、以预购商品房作抵押的贷款

(1)中心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备案制度管理。开发企业备案需符合以下条件: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证;原则上开发企业需缴交住房公积金;按贷款金额的5%缴纳保证金,存入中心指定的保证金账户 (已缴保证金按原政策执行)。

(2)借款人的商品房购房合同必须到政策规定的职能部门办理购房合同备案登记、抵押预登记手续。借款人所购商品房他项权利证未办理完成前由开发企业提供阶段性担保,待房产、土地抵押的他项权利证书交至贷款人后方可支取保证金,并终止担保义务。

2、以现房作抵押的贷款

在发放贷款前抵押人必须到政策规定的职能部门办理好土地证、房产证的抵押登记手续。借款人以共有财产作为抵押的,须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方可办理抵押。现房抵押的价值,按照购买住房的总价款或者该房产的评估价值确认(以低的为准)。

第十七条? 质押贷款

(一)借款人采用有价证券质押担保的,有价证券金额不得低于借款金额本息,出质人必须与贷款人签订书面质押合同,按有关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有价证券交由贷款人保管。

(二)可作为质押物的有效证券包括: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金融债券、aaa级企业债券、个人定期储蓄存单。质押率不得超过质押有价证券面值的80%。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在质押期内,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其质押物。质押物如因贷款人的原因发生损毁、遗失,贷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第十八条 ?第三方提供担保的贷款

(一)借款人申请贷款不能提供中心认可的抵押时,可以由第三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第三方保证人承担借款连带偿还责任。

(二)第三方保证人必须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担保公司,并经中心确认,签订合作协议。保证人提供担保时必须向中心出具正式担保函,中心不能落实抵押物的,保证人必须向中心存入保证金(按贷款金额的5%)。

(三)第三方保证人对于经营情况变更必须提前通知中心,并接受中心监督。

第十九条? 贷款抵押物的处置

(一)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未满之前,借款人不得擅自处置。

(二)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合同的,贷款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物权法》的规定处分抵押物或追究保证人的连带责任。

(三)第三方保证人违约,中心可取消其保证人资格,原担保合同继续有效,第三方保证人负责对中心造成损失进行赔偿。

(四)处置抵押物时,中心有优先受偿权,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其价款超出应偿还部分(含诉讼相关费用和处置费用)的,中心应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

第二十条 ?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借款合同终止。终止后,借款人到相关部门解除设定的抵押权。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三方保证人提供保证金扣收进账单复印件、贷款结清证明、保证金退付申请等手续向中心书面申请退付保证金,中心审批后退付。

第五章? ?贷款的归还

第二十一条 ?借款职工办理贷款后,必须按合同约定时间按时归还贷款本息。可到委托银行柜台归还,也可存入还贷卡中由委托银行按月扣收。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按月向中心提供逾期贷款情况,并协助中心对借款人的逾期贷款进行催收。中心建立贷款逾期贷款催收台帐,按月催收逾期贷款。

第二十三条? 以房产作抵押、以质押方式作抵押申请贷款的借款人累计累计五期未归还贷款本息时,中心向借款人发放“催收律师函”,借款人在一月内仍未归还逾期贷款本息,中心可直接扣收借款人(夫妻双方)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储金归还借款本息;借款人累计六期未归还贷款本息时,中心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强制执行,处置抵押物或质押物。

第二十四条 ?通过第三方担保方式申请贷款借款人,累计六期未归还贷款本息时,中心向第三方保证人发放催收通知书,第三方保证人在二个月以内没有履行连带偿还责任,中心向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贷款满一年后,可向中心提出提前全额或部分偿还贷款的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以偿还贷款。其中提前部分偿还贷款的,必须以万元为单位,且1年只能办理1次。

第六章????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贷款抵押物变更时,需提前五个工作日向中心提起书面(申请应包括借款人情况、贷款情况、原抵押物情况、变更原因、新抵押物情况等内容)申请,新抵押物价值不得低于原抵押物价值。中心审批同意后到贷款人处办理变更手续,新抵押物抵押手续办理好后,贷款人需向中心出具抵押物收妥通知书或中心(贷款人)收到三方担保函后,解除原抵押物的抵押。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益人或监护人有义务继续履行《借款合同》,贷款结清后,中心(贷款人)退还抵押物或质押物借款合同终止;如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益人或监护人不愿继承抵押物和贷款债务,中心可处置抵押物。

第二十八条? 保证人丧失担保资格或能力、发生合并、分立、破产、解散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新的保证人,并重新签订保证合同或补充合同。

第二十九条? 由于不可抗拒力的原因导致抵押房屋损毁,或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的房屋纳入拆迁范围的,借款人应及时通知中心或贷款人,并用保险赔付金或拆迁补偿金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三十条? 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内出售用贷款所购且设定为抵押物的住房,需先结清贷款本息。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需向中心提供贷款人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中心把抵押物或质押物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及有关担保合同终止。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按照《广元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二十三、第二十四条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

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实施和修订。

???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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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核定参考表

?

夫妻双方缴存余额

可贷倍数

1万以下(含1万)

15

1万—2万(含2万)

12

2万—3万(含3万)

10

3万—4万(含4万)

9

4万—5万(含5万)

8

5万—6万(含6万)

7

6万—7万(含7万)

6.5

7万—8万(含8万)

6

8万—9万(含9万)

5.5

9万—10万及以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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