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自贡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各级各类学校学生和居住在本市并办理了居(暂)住证的外地户籍人员
二、居民医疗保险缴费登记
居民以户为单位参保,凭户口薄、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居住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村委会、社区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
三、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分为两档:2017年第一档缴费标准为150元/人·年,第二档缴费标准为350元/人·年。居民根据医疗保险需求,在参保缴费办理期内以户为单位选择同一个缴费档次参保缴费,未在规定时间缴费的视为中断缴费,中断缴费后续保缴费的按新参保居民享受待遇。
四、居居医疗保险缴费时间
居民于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用。2017年度居民参保缴费工作从2016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
五、待遇享受有效期限
(一)原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按规定缴费的人员,连续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新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缴纳当年医疗保险费的,从缴费之日起满180天后享受待遇;只预缴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的,从下一年度1月1日起满180天后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三)大中专院校、高(中)职学校在册学生医疗保险有效期为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
(四)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独立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缴纳当年医疗保险费的,从其出生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按规定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六、政府补助参保对象
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Ⅰ、Ⅱ级重度残疾人、纳入民政重点优抚对象的城乡伤残军人、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三属”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定期补助金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城乡特困供养人员由政府按照第一档缴费标准全额补助。
以上特殊困难群体自愿选择按第二档标准缴费的,政府按第一档缴费标准进行补助,差额部分由个人自行承担。
(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按《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自贡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自府函〔2013〕135号)的规定执行,由政府按第二档缴费标准全额补助。
七、居民医保药品目录
执行《四川省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和《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和相应的管理规定。
八、起付标准、报销比例:(见下表)
市内协议医疗机构 | 市外协议医疗机构 | |||||
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唯一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及乡镇卫生院 |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 二级医疗机构 | 三级 | 按住院总费用先自付起付线以后,余下部分首先自费25%,剩余部分按以下比例报销(未办理转院手续的报销比例相应降低10%) | ||
三级甲等专科医疗机构、三级乙等综合医疗机构 | 三级甲等综合医疗机构 | |||||
起付线(元) | 200 | 400 | 500 | 700 | 800 | 1000 |
报销比例(%) | 一档 | 85 | 70 | 60 | 50 | 40 |
二档 | 90 | 80 | 70 | 60 | 50 |
(一)以下情形减免起付线费用
1.市内各级中医医院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降低一个级别确定住院起付线标准;
2.因精神疾病在精神病院和精神科住院治疗的患者(其中,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六类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住院免起付线费用)、癌症病人放(化)疗、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患者,在1个自然年度内个人只承担1次起付线费用;
3.城乡特困供养人员、百岁以上老人住院免起付线费用;
4.低保户在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唯一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及乡镇卫生院住院免起付线费用;
5.市内住院经上级协议医院治疗后需转入下级医院继续治疗的,不再承担起付费用。经下级协议医院治疗后需转上级医院继续治疗的,只负担与转入医院当次起付线标准之差的费用。
(二)以下情形提高报销比例:
1.上述六类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提高5%;
2.百岁以上老人住院费用按100%比例报销;
3.持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成员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提高5%;
4.0—7岁儿童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提高5%;
5.在我市辖区内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唯一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及乡镇卫生院住院治疗,且使用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其基本药物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5%;
6.住院用药使用政策范围内的中药饮片,报销比例提高5%;
7.按第二档标准缴费的学生,其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提高5%。
(三)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肺结核按单病种付费,具体报销办法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九、居民医保报销限额:
2017年度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含门诊统筹),第一档缴费的为12万元、第二档缴费的为16万元。
十、居民医保门诊统筹
参保居民在实行基药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以及一般诊疗费,门诊统筹基金按50%支付,个人全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一档缴费为100元, 二档缴费为200元。
十一、居民大病保险
从居民医保基金划拨用于建立居民大病保险。将对筹资标准、报销比例等方面进行调整。
十二、医疗保险关系转接
(一)居民在用人单位实现就业的,应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费,从缴费次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要求继续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应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一次性清算。
(三)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人员,在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停保手续后90日以内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并缴纳当年医保费的,从职工医疗保险停保次月起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在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停保手续90日以后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按新参保居民享受待遇。
十三、有效期限:两年。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