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开封市财政局
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医疗[2016]11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市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2016年各级政府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标准在2015年基础上提高40元达到420元。居民个人缴费在2015年人均不低于120元的基础上提高30元,达到人均不低于150元。其中全日制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的个人年度最低筹资标准为90元,其他城镇居民个人年度最低筹资标准为150元。
对特困供养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金额资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按每人每年30元的定额资助,其余部分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个人缴付。
二、提高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2016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32元。
三、巩固完善城镇医疗保险信息化建设
持续推进城镇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全面实现城镇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同时,要落实好分级管理责任,协调商业保险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大病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即时结算,为参保居民提供就医结算“一站式”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筹资标准调整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工作。在此基础上,实时监测医疗费用支出流向,定期进行综合分析,为2017年调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政策提供依据。各县(区)在具体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报告。
开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开封 市 财 政 局
2016年10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