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公积金〔2016〕49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我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及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的批复》(保公管字〔2016〕6号),我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自2016年8月1日起可以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经我中心近1个月的系统开发、测试,完善相关业务操作流程及业务办理指南,该业务于2016年9月1日正式上线运行,经过两周的试点业务办理,系统已经稳定,各项业务办理均已正常。现将《保山市个体工商户 自由职业者个人缴存及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及相关业务办理指南印发各单位,请各单位及时向职工宣传该业务,让我市的住房公积金政策惠及面更广,让更多符合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的人享受到住房公积金政策变化带来的福利。
附件:1、保山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个人缴存及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
2、保山市自由职业者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指南
3、保山市个体工商户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指南
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9月18日
附件1:
保山市个体工商户 自由职业者个人缴存及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增长开好局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保政发[2016]7号)以及上级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关于扩大制度覆盖范围,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要求,为进一步扩大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的住房保障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住房公积金缴存
一、凡属于下列人员之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已在我市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照法定退休年龄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均可自愿以个人名义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在我市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
(二)具备执业资格且与本市相关单位无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的自由职业者;
(三)不与任何单位或组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
第(一)类在以下统称个体工商户,第(二)、(三)类在以下统称自由职业者。
二、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属各管理部(含隆阳管理部、腾冲管理部、龙陵县管理部、昌宁县管理部、施甸县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负责办理个人有关住房公积金的账户设立、缴存、转移、提取、贷款、查询等业务。
三、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实行属地管理。缴存人持规定的材料到居住地或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工作场所所在地管理部,申请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个体工商户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按一般缴存单位进行单位及个人账户的开立,自由职业者则在各管理部统一开立的“自由职业者集中管理专户”下开立个人账户。
(一)个体工商户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提供下列材料:
1、《保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体工商户开户申请表》一式二份;
2、《保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体工商户个人开户清册》一式二份(五人以上须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缴存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表或基本养老保险手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个体工商户注册经营者、经办人、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委托扣款账户银行卡(折)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自由职业者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提供下列材料:
1、《保山市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一式二份;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缴存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表或基本养老保险手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委托扣款账户银行卡(折)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工资基数乘以缴存比例的两倍,缴存比例统一按省住建厅、财政厅批准的我市缴存比例执行,月缴存工资基数须按管委会批准的我市当年标准执行,月缴存工资基数每年1月份账户年检时可以调整一次,一经确定,在一个缴存年度内,缴存额应保持不变。
五、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以采取现金或缴存人银行账户委托扣缴方式缴交,并可以选择按月缴存或按年预缴方式缴存。选择按月缴存的,缴存人原则上需签订委托扣款协议,委托中心从缴存人银行账户委托扣款缴交,缴存人应按协议约定的扣款日(每月20号),提前将当月缴存额足额存入该扣款账户内。选择按年预缴方式缴存的,预缴月份不能跨年。
六、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个人专项住房储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专户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计息方式、利率标准计息。
七、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个人缴存人在本市范围内只能开设一个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一)如果个人缴存人居住地或营业执照注册地、工作所在地发生变动,由缴存人持账户转移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及与转移原因对应资料(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养老保险缴交证明等)到转出地管理部办理封存转移手续后,再到转入地管理部进行启封续缴。
(二)如果缴存人在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经有个人账户,缴存人因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暂无新就业单位的,本人可持个人缴存账户转移申请表、本人身份证、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表等自由职业者开户资料或个体工商户身份(雇用关系)证明等资料到归属地管理部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手续,然后再启封续缴。
(三)个人缴存人在其他单位重新就业的,可由缴存人持个人账户转移申请表、本人身份证、新单位招录证明等资料到归属地管理部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手续后再启封续缴。
八、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个人缴存人,按照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管理的相关规定,经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可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的封存、启封、转移、基数调整、补缴、销户等业务,但不能办理缓缴和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业务。
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使用
九、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个人缴存人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的,可以按规定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十、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个人缴存人自开户之日起按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后,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十一、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个人缴存人必须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脱缴。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本息已结清的,可向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停缴申请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
十二、个人缴存人未向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个人账户封存停缴申请,又未按时、足额履行缴存义务的,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对其作下列处理:
(一)对发生脱缴的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账户予以脱缴冻结,在其未履行缴存义务前不能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利;
(二)对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后脱缴达6个月以上的个人缴存人,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会视其为信用不良,载入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中 “个人不良信用记录”。
十三、本暂行办法由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十四、本暂行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
附件2:
保山市自由职业者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指南
一、自由职业者个人开户
(一)办理条件
凡属于下列人员之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已在我市以个人身份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均可自愿以个人名义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1、具备执业资格且与本市相关单位无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的自由职业者;
2、不与任何单位或组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
(二)所需资料
1、《保山市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一式二份;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申请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表或基本养老保险手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持有职业资格证书的职工需同时提供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申请人选择“托收”方式,须同时签订《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由职业者委托扣款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并提供委托扣款账户银行卡(折)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办理流程
(四)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现场办结。
(五)注意事项
已在中心开立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应先由原单位办理账户封存及转移业务,将个人公积金账户转入自由职业者专户,再办理账户启封业务。
二、自由职业者缴存基数变更
自由职业者缴存基数每年1月份可以调整一次,月缴存工资基数须按管委会批准的我市当年标准执行,每年调整时间由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前对外公告。
(一)所需资料
1、《保山市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变更申请表》一份;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办理流程
(三)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现场办结。
(四)注意事项
1、当年申请调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一经确定,在一个缴存年度内应保持不变;
2、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将以当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作为个人收入凭据。
三、自由职业者个人账户封存
(一)办理条件
有下述情形的应办理个人账户封存:
1、本人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已结清,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销户提取条件,待销户前需对个人账户进行封存;
2、符合个人账户转移条件,个人账户待转移前需对个人账户进行封存;
3、因缴存人家庭发生重大变故,丧失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本人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已结清时,可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
(二)所需资料
1、《保山市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申请表》一份;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因缴存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可以由他人代办封存业务,并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办理流程
(四)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现场办结。
(五)注意事项
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除账户转移原因外,不允许做个人账户封存业务,并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必须保持个人住房公积金连续正常缴存。
四、自由职业者个人账户启封
(一)办理条件
在自由职业者管理专户下封存的职工,申请以个人名义缴存时符合我市自由职业者缴存条件的,可以办理个人账户启封手续。
(二)所需资料
1、《保山市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启封申请表》一式二份;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申请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表或基本养老保险手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持有职业资格证书的职工需同时提供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申请人选择“托收”方式缴交住房公积金时,须同时签订《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由职业者委托扣款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并提供委托扣款账户银行卡(折)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办理流程
(四)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现场办结。
五、自由职业者个人账户转移
(一)办理条件
有以下情形的应办理职工账户转移:
1、职工调入本市其他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
2、职工因居住地或工作所在地发生变动,可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至新居住地或工作所在地所属管理部自由职业者管理专户。
(二)所需资料
1、《保山市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申请表》一份;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与转移原因对应资料(如:养老保险缴交证明、新单位就业证明等)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一份。
(三)办理流程
(四)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现场办结。
六、自由职业者托收协议管理
在中心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自由职业者,可以选择托收的方式缴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与中心签订托收协议后,中心将按协议约定的扣款日(每月20号)从约定账户中扣款缴交住房公积金。
(一)所需资料
1、自由职业者托收协议签订所需资料:
(1)《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由职业者委托扣款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一式二份;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委托扣款账户银行卡(折)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自由职业者托收协议变更所需资料:
已经签订了托收协议的缴存人,如果委托扣款帐(卡)号发生变更时,应提供以下资料到管理部窗口办理托收协议变更手续。
(1)《保山市自由职业者托收协议变更(解除)申请表》一份;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委托扣款账户银行卡(折)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自由职业者托收协议解除所需资料:
已经签订了托收协议的缴存人,如果缴存方式需变更为现金缴存,应提供以下资料到管理部窗口办理托收协议解除手续。
(1)《保山市自由职业者托收协议变更(解除)申请表》一份;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办理流程
(四)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现场办结。
(五)注意事项
签订托收协议的缴存人因扣款账户余额不足造成连续欠缴三个月的,协议将自动终止,缴存人需再次托收的,需重新签订托收协议。
七、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
自由职业者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方式有“现金”及“托收”两种方式。与中心签订了托收协议的,中心将按协议约定的扣款日(每月20号)从约定账户中扣款缴交住房公积金;到柜台现金缴存的,须按年一次性预缴。
(一)所需资料
选择现金缴存时,需提供缴存人身份证原件。
(二)办理流程
1、现金缴存流程
2、银行托收扣款流程
(三)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现场办结。
(四)月缴存额计算方式
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工资基数乘以缴存比例的两倍,缴存比例统一按省住建厅、财政厅批准的我市缴存比例执行,月缴存工资基数须按管委会批准的我市当年标准执行。
(五)注意事项
1、新开户的自由职业者个人住房公积金只能从2016年8月启缴;
2、按年预缴的,不允许跨年缴交。
八、住房公积金提取
自由职业者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保山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办理。
注意事项:自由职业者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销户提取条件。
九、住房公积金贷款
自由职业者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保山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办理。
附件3:
保山市个体工商户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指南
一、个体工商户单位开户
(一)办理条件
1、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已在我市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照法定退休年龄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
2、在我市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可以为其本人及雇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所需资料
1、《保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体工商户开户申请表》一式二份;
2、《保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体工商户个人开户清册》一式二份(五人以上须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缴存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表或基本养老保险手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个体工商户注册经营者、经办人、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委托扣款账户银行卡(折)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办理流程
(四)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现场办结。
二、个人账户转移
(一)办理条件
有以下情形的应办理缴存人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1、缴存人调入本市其他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
2、个体工商户雇员与商户经营者解除雇佣关系后,与本市相关单位无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的,应将其个人账户转移到自由职业者管理专户下;
3、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营业执照注销后,与本市相关单位无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的,只能将其个人账户转移到自由职业者管理专户下,再对其单位账户进行销户。
(二)所需资料
1、《保山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账户转移申请表》一份;
2、转出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调入其他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须同时提供新单位招录证明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份;
4、个体工商户雇员与商户经营者解除雇佣关系转入自由职业者管理专户的,须同时提供商户经营者出具的解除雇佣关系证明原件一份;
5、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营业执照注销转入自由职业者管理专户的,须同时提供营业执照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办理流程
(四)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现场办结。
三、个体工商户住房公积金账户年检、缴存基数变更、个人账户封存、个人账户启封、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与一般缴存单位的业务办理流程一致。
四、住房公积金提取
个体工商户及雇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保山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办理。
五、住房公积金贷款
个体工商户及雇员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保山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