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分中心、市中心业务部:
根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等四部门《关于做好旅游、养老、文化创意等用于居住的商品房纳入公积金贷款试点工作的通知》(舟建发[2016]109号)文件精神,为便于操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楼盘申报流程
1、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而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待售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若需将该项目纳入公积金贷款范围的,可将按住宅标准设计的商品房建设范围、建筑面积及套数一并申报,经住建部门会同规划部门审核后,在该项目的预售许可证中相应明确可用于居住的商品房范围、建筑面积、套数等相关内容。中心及各分中心根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相关资料经审核后纳入公积金贷款范围。
2、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售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若需将该项目纳入公积金贷款范围的,须经住建部门会同规划部门审核后出具项目审查意见,不再换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中心及各分中心根据住建部门的审查意见等相关资料经审核后纳入公积金贷款范围。
二、公积金贷款期限及条件
1、此类房屋(仅限一手房)的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为10年,但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延长5年期限。首付款比例最低为50%。该政策试行时间为一年。
2、申请人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提供已注明“可用于居住”字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等相关资料办理。
三、申请公积金贷款需提供资料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份(组合贷款复印件4份);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2份(组合贷款4份);
2、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2份(组合贷款复印件4份);离异的带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3、征信证明。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申请人及其配偶个人信用情况报告;
4、购房合同原件1份(组合贷款2份);
5、首付款凭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组合贷款复印件2份)
购买期房还需提供:
1、抵押权预告登记询问笔录1份(组合贷款2份);
2、预告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组合贷款复印件2份)。
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