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
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件
昌州人社发〔2016〕78号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州社会保险管理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州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切实保障原国有身份人员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权益,根据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自治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15〕113号)精神,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在自治州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一并计算最低缴费年限。
(一)原国有企业固定职工;
(二)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
(三)领取一次性复员费的原军队干部;
(四)退役士兵;
(五)1986年10月1日以后被招用的大集体企业职工;
(六)自动离职和被除名的原国有单位职工。
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认定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并办理退休手续后,方可享受自治州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二)最低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
(三)在昌吉州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
三、参保人员最低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达到规定条件,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继续缴费,享受自治州在职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最低缴费年限或实际缴费年限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继续按规定缴费,享受自治州在职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在2008年底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按自治区有关规定辞职人员及军队复员干部,未满最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或实际缴费年限的,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自治州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六、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由州、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确定;实际缴费年限的认定,由州、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
七、各县(市)要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同时积极引导已退休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做好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缴费年限认定工作。
八、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昌吉州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表
昌吉州财政局 昌吉州人力资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8月12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8月12日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