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人社字〔2016〕95号
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转发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各中、省属驻唐单位:
现将《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冀人社字〔2016〕108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执行时间和标准。我市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50元,对应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元。
二、实施范围。唐山市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
三、认真落实实施。最低工资标准是依法确定的保障劳动者工资报酬的刚性底线,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监管督促,确保最低工资标准按要求落实,真正维护劳动者基本劳动报酬权益。
四、严格监察执法。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把落实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执法检查的重点,对违反最低工资制度的行为要依法查处。
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8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链接: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冀人社字[2016]1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