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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我市个体工商户 自由职业者缴存及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的批复

2017-07-18 08:00:02 无忧保

保公管字〔2016〕6号

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你中心报来的《关于提请审议保山市个体工商户 自由职业者个人缴存及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的请示》(保公积金〔2016〕30号)收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增长开好局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保政发[2016]7号)以及上级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关于扩大制度覆盖范围,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要求,进一步扩大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的住房保障作用,使住房公积金成为我市稳增长和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支撑,经2016年7月18日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五次委员会议研究审议通过,现将《保山市个体工商户 自由职业者个人缴存及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批复给你们,请你中心尽快制定具体业务操作流程,优化完善综合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确保该项惠民政策的及时顺利实施。

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6年7月28日

保山市个体工商户 自由职业者个人缴存及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增长开好局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保政发[2016]7号)以及上级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关于扩大制度覆盖范围,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要求,为进一步扩大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的住房保障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住房公积金缴存

一、凡属于下列人员之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已在我市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照法定退休年龄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均可自愿以个人名义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在我市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

(二)具备执业资格且与本市相关单位无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的自由职业者;

(三)不与任何单位或组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

第(一)类在以下统称个体工商户,第(二)、(三)类在以下统称自由职业者。

二、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属各管理部(含隆阳管理部、腾冲管理部、龙陵县管理部、昌宁县管理部、施甸县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负责办理个人有关住房公积金的账户设立、缴存、转移、提取、贷款、查询等业务。

三、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实行属地管理。缴存人持规定的材料到居住地或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工作场所所在地管理部,申请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个体工商户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按一般缴存单位进行单位及个人账户的开立,自由职业者则在各管理部统一开立的“自由职业者集中管理专户”下开立个人账户。

(一)个体工商户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提供下列材料:

1、《保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体工商户开户申请表》一式二份;

2、《保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体工商户个人开户清册》一式二份(五人以上须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缴存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表或基本养老保险手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个体工商户注册经营者、经办人、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委托扣款账户银行卡(折)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自由职业者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提供下列材料:

1、《保山市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一式二份;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缴存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表或基本养老保险手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委托扣款账户银行卡(折)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工资基数乘以缴存比例的两倍,缴存比例统一按省住建厅、财政厅批准的我市缴存比例执行,月缴存工资基数须按管委会批准的我市当年标准执行,月缴存工资基数每年1月份账户年检时可以调整一次,一经确定,在一个缴存年度内,缴存额应保持不变。

五、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以采取现金或缴存人银行账户委托扣缴方式缴交,并可以选择按月缴存或按年预缴方式缴存。选择按月缴存的,缴存人原则上需签订委托扣款协议,委托中心从缴存人银行账户委托扣款缴交,缴存人应按协议约定的扣款日(每月20号),提前将当月缴存额足额存入该扣款账户内。选择按年预缴方式缴存的,预缴月份不能跨年。

六、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个人专项住房储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专户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计息方式、利率标准计息。

七、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个人缴存人在本市范围内只能开设一个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一)如果个人缴存人居住地或营业执照注册地、工作所在地发生变动,由缴存人持账户转移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及与转移原因对应资料(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养老保险缴交证明等)到转出地管理部办理封存转移手续后,再到转入地管理部进行启封续缴。

(二)如果缴存人在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经有个人账户,缴存人因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暂无新就业单位的,本人可持个人缴存账户转移申请表、本人身份证、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表等自由职业者开户资料或个体工商户身份(雇用关系)证明等资料到归属地管理部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手续,然后再启封续缴。

(三)个人缴存人在其他单位重新就业的,可由缴存人持个人账户转移申请表、本人身份证、新单位招录证明等资料到归属地管理部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手续后再启封续缴。

八、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个人缴存人,按照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管理的相关规定,经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可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的封存、启封、转移、基数调整、补缴、销户等业务,但不能办理缓缴和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业务。

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使用

九、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个人缴存人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的,可以按规定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十、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个人缴存人自开户之日起按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后,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十一、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个人缴存人必须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脱缴。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本息已结清的,可向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停缴申请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

十二、个人缴存人未向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个人账户封存停缴申请,又未按时、足额履行缴存义务的,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对其作下列处理:

(一)对发生脱缴的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账户予以脱缴冻结,在其未履行缴存义务前不能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利;

(二)对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后脱缴达6个月以上的个人缴存人,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会视其为信用不良,载入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中 “个人不良信用记录”。

十三、本暂行办法由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十四、本暂行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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