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信局(经发局)、财政局、国资委、地税局: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8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市本级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困难企业认定条件
可以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以下简称困难企业)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上年度经营亏损但恢复有望,暂时难以支付职工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2.依法全员参加社会保险;3.已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弹性工时等稳定就业岗位措施,没有批量减员,截止申请时企业职工人数较上年末减少不超过5%(不含退休和死亡人数);4.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和环保政策。
二、申办流程
(一)缓缴申请受理
市地税基础局受理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申报企业需提交《常州市市本级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附件1),同时需提供营业执照、有效缴费担保、上一纳税年度财务报表、企业采取稳岗相关措施及人员变动情况等书面材料。市地税基础局受理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申请及相关材料流转给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
(二)联席会商答复
市人社部门根据地税部门受理情况,定期召集市财政、经济和信息化委、国资、地税部门召开联席会商会议,确定申报企业是否符合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条件,出具书面认定意见,并由市地税基础局于联席会商书面意见出具后5个工作日内回复企业。经批准可以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以办理相关缓缴手续。
(三)恢复缴费办理
缓缴期内企业恢复缴费能力的,可提前向市地税基础局提交《常州市市本级困难企业终止缓缴社会保险费申报表》(附件2),地税部门依据单位申报终止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未提前申报终止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缓缴期满后企业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地税部门应按规定进行欠费催缴。
三、缓缴期间的社会保险待遇
缓缴期内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单位为其补缴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后,可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缓缴期内职工死亡、到境外或港澳台定居、或需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单位为其补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按规定申领相关死亡待遇、一次性个人账户储存额、或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缓缴期内职工的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四、其他事项
1.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应依法代扣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并全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困难企业最多可享受一次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缓缴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满,企业应一次性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附件:1. 常州市市本级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
2. 常州市市本级困难企业终止缓缴社会保险费申报表
附件:点击下载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 州 市 财 政 局
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常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