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人社发〔2016〕63 号
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枣山园区社会事业局、协兴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安经开区劳动保障和企业服务局:
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53号)文件要求,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定点医疗机构行政确认事项,改为协议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基本医疗保险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坚持“宽进严管、公平自愿、公开透明”的原则,将符合协议管理条件的医药机构,通过规范程序确定为医疗保险协议单位,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其签订服务协议,通过服务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通过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运行机制,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基金使用效率,不断满足参保人员日益增加的就医购药需求。
二、评审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零售药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协议药店管理:
1.持有合法、有效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和《营业执照》等;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
3.严格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社会保险各项政策规定;
4.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5.申请前两年内无各类医保违规行为,医疗保险用药设专人专帐管理;
6.具备及时供应医疗保险用药服务能力;
7.营业现场配有执业药师或具备远程执业药师审查处方的条件,营业人员须具备从业资格;
8.药品进销存实行计算机系统管理;
9.原则上应具备与医保经办机构联网即时结算条件,配备相应的计算机、打印机、网络、软件等设备设施。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管理:
1.持合法、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医疗机构等级证书等;
2.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3.严格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社会保险各项政策规定;
4.建立与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5.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评估合格的证明材料;
6.提供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及收费标准;
7.医疗机构有配套的计算机诊疗业务管理系统如his等;
8.原则上应具备与医保经办机构联网即时结算条件,配备相应的计算机、打印机、网络、软件等设备设施。
三、评审程序
新增基本医疗保险医药机构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两次。
(一)申请
医药机构具备评审条件,自愿为参保人员提供就医、购药服务的,在每年的5月、10月向所在地的区市县医保局、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社保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详见附件1、2),其中医药机构的分设机构或协作机构应单独申请。
(二)评审
医保经办机构将于6月、11月组织相关人员对本辖区内自愿申请纳入医疗保险协议管理的医药机构进行实地考察和评审。
(三)公示
经评审后,对拟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的医药机构,在各区市县(园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接受社会监督。
(四)确定
对公示无异议的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药机构,由所属地医保经办机构发文,并报市医保局向社会公布。
四、签订协议
被确定为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的医药机构,由市医保局或所属地的医保经办机构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其他医保经办机构互认。
医保经办机构与医药机构平等协商,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协议内容主要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就医管理,监督检查,违约责任及处理,资金结算和拨付,协议修改及解除等。
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原则上每年一签,协议期限1年。未签订服务协议的,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五、监督管理
(一)严格履行协议
经办机构和医药机构要严格遵循服务协议的约定,认真履行协议。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对医药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约定以及有关医疗保险规定的要追究责任,给予警告、核减拨付费用、不予拨付费用、暂停医保服务、终止医保服务协议等处理;被取消医疗保险协议资格的医药机构,自处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二)强化监督检查
人社行政部门根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通过调查、抽查等多种方式对经办机构和协议管理的医药机构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履行服务协议情况以及各项监管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议管理的医药机构要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畅通参保人员和单位对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的举报投诉渠道。
(三)变更处理
本通知实施前的定点医药机构继续有效,与医保经办机构继续履行服务协议。原已定点的医药机构分离、法人代表、负责人、经营地址、名称等发生变更,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一个月内,在所属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并继续履行协议。
六、其它要求
各区市县医保局、园区社保经办机构确定协议管理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处理违规和终止医药机构协议资格等情况,应及时报同级人社行政部门和市医保局备案。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广安人社发〔2012〕38号和〔2012〕40号即行废止。
附件:
1、广安市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零售药店申请书
2、广安市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申请书
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