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各企业、驻石区属企业、中央企业、市直有关部门:
为做好2016年度缴费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的申报、核定工作,确保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基金应收尽收,维护好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单位要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第2号令)、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社部第3号令)、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及《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自治区社保局《关于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宁社险字〔1999〕25号)等有关规定,填报参保职工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以保证缴费基数的正常核定。
二、各参保单位务必认真、如实、及时申报,要求用炭素笔填报《2016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采集表》(表中“上年月平均工资收入”请直接填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参保单位填报此栏时无需考虑社平工资因素),劳资专管员、劳资负责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注明劳资专管员联系电话,于2016年7月20日前报送到市社保局职工养老失业保险科。逾期不报者将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发生的一切后果由参保单位负责。
三、依据参保单位申报的参保职工工资总额,待2015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收入公布后,我局按有关规定核定职工缴费基数并返送企业,要求参保单位在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公示,以便于参保职工监督,防止瞒报漏报现象发生。
四、对参加正常缴费核定的单位,请各单位在做2016年缴费基数申报时一并完善本单位参保职工身份证号、姓名等信息。
五、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我局下一步将对各参保单位申报的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进行书面稽核。
六、上述表格可登录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表格下载。网址:http://szshrss.nxszs.gov.cn/。
(联系人:李发军、张向红 联系电话:0952-2688740、0952-2688743)
附件:1.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的有关规定
2.2016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采集表
石嘴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6年3月1日
附件1: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的有关规定
1.参保单位申报参保职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总额。工资总额的口径请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及《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的文件精神掌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申报的工资总额,在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 60%-300%范围内予以核定。
2.用人单位新招职工,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在社平工资60%-300%范围内核定。从第二年起,按职工上年应发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申报、核定。
3.单位派出的长期脱产学习人员和经批准请长假的职工,保留工资关系的,按本人脱产或请长假期间上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核定。
4.单位派到境外、国外工作的职工,按本人出境(国)上年在本单位领取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次年的缴费基数按上年本单位平均工资增长率进行调整核定。
5.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到缴费单位工作的,其当年缴费基数按到企业第一个月的全月工资收入进行核定。
6.每年一至四月份由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没有公布,暂按上年度核定的缴费基数预征缴,待五月份社会平均工资发布后再多退少补。
7.参保职工(缴费个人)是指在社会保险政策规定的参保范围内,应参加社会保险的自然人。
基本养老保险的征缴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中使用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以个人身份参保的自由职业者。
失业保险的征缴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劳动合同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即事业单位需全员参加失业保险,请各事业单位速至社保局办理失业保险全员参保手续。
参保职工不仅包括“正式”职工,也包括临时用工;不仅包括户籍关系在本地的职工,也包括户籍关系在外地的职工。用人单位必须从用工支付报酬的当月起,为全部职工参保。用工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农民合同工参加失业保险,单位缴纳1.3%,个人不缴费。
8.用人单位不按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为职工办理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的,将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