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bc13-2016-0005甬人社发〔2016〕40号)—就业局
一、就业和失业登记适用对象包括哪些?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或者灵活就业,进行就业登记。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进行失业登记。
二、办法中的用人单位是指什么?
本办法中的用人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三、办法中的城镇常住人员是指什么?
本办法中的城镇常住人员指本市户籍人员以及非本市户籍但常住本市并按公安部门规定领取了有效《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的人员。
四、如何办理就业登记?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参保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提供《宁波市就业登记表》一式二份,并加盖单位公章,招用初次就业劳动者需提供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
社会保险参保地不在我市的各类分支、派出、办事机构,应到实际经营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自主创业的,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到实际经营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从事灵活就业的劳动者,持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和有关证明材料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其中,本市户籍劳动力到户籍所在地办理;非本市户籍劳动力到居住证发证所在地办理,并提供《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到原办理就业登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终止就业登记手续,并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劳动者终止个体经营、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后,应当于15日内到原办理就业登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办理终止就业登记手续,并提供经营实体注销证明。
就业登记可通过公共就业服务窗口和网上办事大厅办理
五、如何办理失业登记?
办理失业登记,应由本人如实填写《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表》,并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非本市户籍人员提供《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一寸近照两张及以下相关材料:
(一)各类学校毕(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提供毕业证书或肄业证书;
(二)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明书》;
(三)与原单位关系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需提供原单位出具的离职、辞职或解聘证明;
(四)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停业人员,提供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
(五)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提供安置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证件;
(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提供司法(公安)部门证明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证明;
(七)人力社保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失业人员在什么情况下,由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注销手续?
登记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经办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
(一)被用人单位录用并办理就业登记的;
(二)从事灵活就业、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办理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的;
(三)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四)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五)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七)进入全日制学校读书、服兵役、移居境外、死亡;
(八)被判处收监执行的;
(九)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十)自登记失业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联系的;
(十一)非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所持有的《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失效的;
(十二)户籍发生跨市迁移的;
(十三)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遗失后如何补办?
《失业证》遗失或损毁的,由本人向原发证机构书面说明原因,经核准后予以补发。
八、失业人员档案如何保管?
失业人员档案由失业登记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保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将人员名单、档案等送当地县以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劳动者档案由其他机构代管的,代管机构应当自收到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之日起15日内,将失业人员的有关证明材料报送当地县以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高校毕业生办理失业登记,经本人同意,其档案可由原保管单位保管,也可以转至失业登记所在地县以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