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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宜昌市城区生育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7-07-21 08:00:02 无忧保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生育保险政策,我局研究起草了《关于市城区生育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件:249135105@qq.com

(二)通信地址: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医疗与生育保险科(地址:宜昌市沿江大道43号,邮编:443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生育保险办法修改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4月15日。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4月8日

关于市城区生育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市城区各参保单位、生育协议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现就我市城区(不含夷陵区)生育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

(一)参保女职工

1、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时,参保单位为其正常足额缴费已满6个月不足12个月,且符合国家及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的,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2、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时,参保单位为其正常足额缴费已满12个月及以上,且符合国家及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的,可享受生育医疗和生育津贴待遇;

3、上述生育保险正常足额缴费不计算补缴时间。中断生育保险缴费记录的,从最后一次中断后开始正常足额缴费时起计算连续缴费时间。

(二)参保男职工

1、男职工参加生育保险正常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其配偶无工作单位发生正常生育(顺产、难产、剖宫产),且符合国家及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其生育医疗费未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支付的,生育保险基金实行一次性生育医疗费补助;

2、上述生育保险正常足额缴费不计算补缴时间。中断生育保险缴费记录的,从最后一次中断后开始正常足额缴费时起计算连续缴费时间。

二、生育医疗报销标准

(一)参保女职工

1、顺产:3000元,难产:3300元,剖宫产:4000元;

2、7个月以上流(引)产:2000元;

3、4个月以上至7个月以下流(小)产:1500元;

4、4个月以下流产:400元;

5、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费用一次性包干150元;

6、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费用一次性包干100元;

7、采取宫内节育器或绝育手术避孕失败而引起的终止妊娠费用一次性包干500元(含取环费用);

8、实施绝育手术的费用一次性包干1500元。

前款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参保男职工

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一次性补助2000元。

三、生育津贴计算及享受标准

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参保女职工生育两个月后一年内可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产假工资)按照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产假天数规定如下:

1、女职工顺产的,享受128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难产(剖宫产)的,享受143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及生育津贴;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及生育津贴;怀孕满4个月以上至7个月以下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及生育津贴。女职工怀孕满7个月以上流(引)产的,享受98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五、其它事宜

本处理意见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意见实施前生育的,生育保险待遇按原有规定执行。意见实施后,《关于调整市城区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通知》(宜劳社规[2009]7号)、《关于我市城区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宜人社发[2012]111号)及《关于印发〈宜昌市直及城区生育保险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劳社发[2005]125号)废止。本处理意见施行中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4月7日

标签:   生育保险保险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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