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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17-07-22 08:00:03 无忧保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军人住房保障社会化,充分发挥军队住房公积金的效益,减轻军人购房经济负担,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由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按规定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向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符合条件的军人审批发放的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及所需提供的资料

第三条 参加军队住房公积金正常缴交的军人,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 申请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人员(以下简称为借款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按规定正常、连续、足额缴存军人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且无三个月以上欠缴记录。

(三)信用良好,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资金不足,且购(建)房时间不超过一年的。

(五)提供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抵押或质押)。

(六)家庭成员(夫妇双方或未成年子女)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七)符合军队及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提供的资料:

(一)与所在单位后勤机关财务部门签订的《委托转账还款授权书》(见附件1)、所在单位后勤机关财务部门出具的《承诺书》(见附件2)。

(二)军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出具的缴存证明和贷款情况证明。

(三)借款人夫妇双方和抵(质)押物所有人夫妇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和家庭户口簿复印件,离异未再婚的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丧偶未再婚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四)网上备案购房合同和已付首期房款收据(20%以上)复印件,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转住房公积金贷款还须提供原商业银行贷款的《借款合同》及贷款余额单,新购房及二手房提供契税完税证复印件;自建房提供齐全的报建手续。

(五)借款人夫妇双方月收入证明(固定格式须加盖单位行政公章或财务公章)。

(六)贷款抵(质)押物权证复印件。

(七)借款人在湘潭市建行或工行开户的存折(卡)复印件。

(八)中心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 贷款额度不超过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确定的最高额度,且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贷款最高额度最高不得超过所购买住房价值或抵押房屋价值的的80%,一方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额度40万,双方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额度50万。

(二)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实际还贷能力。贷款月还款额一般不超过借款家庭月收入的50%,借款人家庭月收入参照公积金缴存基数或根据借款人单位提供的收入证明确定。

(三)双方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家庭负债不超过70万,一方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家庭负责不过超50万。

第七条 贷款期限最低2年,一般不得超过20年,且还款最长借款期限至借款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第八条 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已发放贷款的,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的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标准;未发放贷款的,按新的利率标准执行。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九条 军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商品房的,应当以其所购房或中心认可的其他抵押、质押等方式作为担保。

第十条 军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安置住房等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或者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当以中心认可的抵押、质押、等方式办理贷款担保。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 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如下:

(一)中心审查贷款资料齐全后,核实借款人的公积金缴存和贷款等情况,查询打印信用报告。

(二)比照异地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由中心归集支取科开设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专户。

(三)贷款审批、发放按中心贷款相关制度实行。

(四)若贷款未通过审批,则将第五条(一)、(二)款资料退还借款人。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十二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与中心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 借款人存在贷款逾期或退出现役办理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结算时,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依据《委托转账还款授权书》、《承诺书》,将其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划转至中心,用于偿还逾期贷款或剩余贷款本息。

第七章 抵押、质押、担保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十四条 借款合同当事人要求变更借款合同,须书面通知其他人。在未达成协议之前,原合同继续有效。经中心、受委托银行、借款人及有关各方协商同意变更的,应依法签订变更合同。

第十五条 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监护人或受遗赠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十六条 抵押物因拆迁、火灾等原因灭失或不复存在时,借款人应向中心申请置换抵押物,重新办理抵押手续、签订抵押合同。

第十七条 担保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借款人应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十八条 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终止,相关的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保证合同同时终止。

第十九条 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抵押物或质物的处分

第二十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质物或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以所得款项清偿贷款本息和有关费用:

1、保证人违反保证担保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价值明显减少影响管理中心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重新落实新保证人、新抵押物或新质物的;

2、借款人在贷款期内连续6个月或累计12个月不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

3、借款人超过借款年限2个月仍未还清贷款本息的;

4、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骗取贷款的;

5、借款人在合同期内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赠人的;

6、借款人在合同期内死亡而继承人或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

7、借款人有损害管理中心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处分抵押物或质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管理中心有权向借款人或保证人追索;所得款项超过偿还贷款本息和有关费用的部分,应予退还。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退出现役,所在后勤机关未按《承诺书》承诺的内容将借款人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划转至中心的,中心有权向借款人退役前所在单位追偿。

第二十三条 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遇国家、省、市贷款政策调整,按调整政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委托转账还款授权书

2、承诺书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9月28日

附件1

委托转账还款授权书

委托人姓名:

委托人公民身份号码:

被委托单位财务部门:(盖章)

按照《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和《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本人承诺,在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出现逾期或退出现役办理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结算时,全权委托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将本人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划转至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于偿还逾期贷款或剩余贷款本息。

本授权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委托事项办理之日终止。

委托人:(签字)

被委托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承诺书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我单位现役军人xx,身份证号为xxx,职级xxx,在贵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还清前,如若借款怠于履行还贷义务造成贷款逾期或借款人退出现役时,我部承诺将借款人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划转至贵中心,用于偿还逾期贷款或剩余贷款本息。否则,我部愿承担相关责任。

承诺单位财务部门(盖章):

承诺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标签:   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公积金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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