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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咸阳市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实施意见

2017-07-22 08:00:03 无忧保

咸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

咸房金发【2015】95号

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咸阳市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家三部委《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精神,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尽快改善居住条件,参照外地市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做法,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现就开展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确保实现“十三五”期间增速和增量“两个不低于”目标

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认真贯彻建金〔2014〕148号精神,在风险总体可控的前提下,丰富和创新住房公积金贷款品种,进一步拓展住房公积金个贷业务,做大贷款规模,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确保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在“十三五”期间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更好地保障缴存职工权益,支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

二、明确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含义

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咸阳行政区划内购买自住住房时已办理住房商业贷款且尚未结清的职工,将已办理的住房商业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严格规范“商转公”贷款的申请条件和所需资料

(一)贷款条件。

1、单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个人已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2、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具有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借款合同及其它相关资料或证明;

4、原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尚未结清且处于正常还款状态;

5、不存在此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以外其它尚未还清的贷款本息;

6、已取得所购买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转为以原贷款银行为抵押权人的《房屋他项权证》;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借款人需提供资料。

1、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件和户籍证明;

2、借款人婚姻证明;

3、借款人及其配偶稳定的经济收入证明;

4、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

5、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借款合同及正常还款证明;

6、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他项权证》复印件;

7、原贷款银行同意提前结清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证明;

8、其它相关资料。

四、切实执行统一的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一)贷款额度。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一般不得超过申请“商转公”贷款时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即时余额(四舍五入到千位整数);特殊情况下,经贷款人申请,可控制在原房屋70%房款减去已还的商业贷款额确定贷款额度,用于归还房屋装修等借款。

(二)贷款期限。最长贷款期限30年;贷款期限可延长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三)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挂牌利率。

五、不断优化“商转公”贷款的办理程序

“商转公”贷款按以下步骤办理:

1、借款人到受委托银行申请贷款,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申请表》并提供所需资料。

2、受委托银行对借款人提供的贷款资料及其所购房屋和原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情况、借款人的信用情况、还款能力、贷款额度和期限等情况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签署贷款意见后送公积金中心审核。

3、公积金中心审核同意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和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由借款人自主选择“商转公”贷款办理模式并落实相应手续。可选模式有以下三种:

①自筹结清商贷并落实房屋抵押手续。借款人自筹资金提前清偿原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并与原住房商业贷款银行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结清手续;原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结清后,借款人立即办理房屋抵押注销手续;原房屋抵押注销后,借款人与受委托银行重新办理以公积金中心为抵押权人的房屋抵押手续。

②第三方房屋抵押。借款人提供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其他房屋作为抵押物,由受委托银行到房屋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③住房公积金账户联保。借款人应当提供除本人外两名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作为联保人,联保人以其现已缴存及后续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作质押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担保;联保人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均不得少于5年;联保人当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总和须达到贷款金额的10%以上;所有联保人均须按要求签署《住房公积金账户联保承诺书》并由公积金中心对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予以冻结,房屋抵押到位或借款人结清贷款后解除冻结。

4、公积金中心审核确认借款人选定模式的全部手续办妥并已将相关证件或证明资料交受委托银行收执后,向受委托银行划拨贷款资金;受委托银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账户,发放贷款。

5、采用前款第①种模式转贷的,由受委托银行将贷款资金转入借款人账户;采用前款第②种模式的,由受委托银行监督借款人收到贷款资金后,立即清偿原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采用前款第③种模式的,由受委托银行监督借款人收到贷款资金后,立即清偿原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并尽快办理以公积金中心为抵押权人的房屋抵押登记,办妥后将《房屋他项权证》交由受委托银行收执,联保人的阶段性担保责任解除。

六、几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扩大宣传。公积金中心及各相关机构要认真学习本意见,积极筹划、扩大宣传、尽快落实意见有关要求,全面开展“商转公”贷款业务。

(二)规范业务流程,坚决按章办事。公积金中心及各相关机构在开展“商转公”贷款业务时,要严格按照本意见的有关要求办理,对本意见未涉及事项按照《咸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相关条款执行,不得随意改变业务流程和适用标准。

(三)加强贷后管理,防范贷款风险。公积金中心及各相关机构要不断加强贷后管理力度,即时监控贷款风险,保证贷款资金安全,切实维护好缴存职工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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