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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铜人社发〔2015〕220号)

2017-07-23 08:00:02 无忧保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完善工作,适时适当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水平,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近期,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印发了《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5〕66号),按照文件要求,经过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并经市政府批准,对我市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见附件)。

在确定其所对应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时,要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对应。用人单位的经营生产业务属于多个风险类别的,按照职工的工作岗位分别对应相应的风险类别。对于劳务派遣企业,可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其工伤风险类别。

二、行业基准费率的标准的确定

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各行业风险类别对应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以后根据我市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三、行业内实行可浮动的费率档次

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以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四、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

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加强对基金的管理。按照费率浮动办法的规定,及时对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进行调整。要及时反馈工伤保险基金的结存情况,为调整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提供依据。

此次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调整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铜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铜川市财政局

2015年12月31日

标签:   工伤保险工伤人社保险保险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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