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工伤保险参保单位:
为保障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因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获得及时、良好的医疗救治,促进工伤职业康复,合理使用工伤保险基金,规范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7号)的有关规定,我处经认真考察、筛选、审核,综合各医院的医疗特点和服务水平,确定了衡水市人民医院等4家医院为2016年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请各参保单位按照《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1号)第三十条:“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未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急救,经急救脱离危险伤情稳定后仍需治疗的,应当转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职工到未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急救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受到伤害之日起7日内向经办机构报告。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经办机构报告,或者职工经急救脱离危险伤情稳定后未及时转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的,职工的工伤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之规定执行。
2015年12月24日
衡水市市本级2016年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序号 | 医疗服务机构名称 |
1 | 衡水市人民医院 |
2 | 衡水市第二人民医院 |
3 | 衡水市第四人民医院 |
4 | 衡水市第五人民医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