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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装修贷款实施细则

2017-07-24 08:00:03 无忧保

为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受益面,支持缴存职工自住房屋装修,根据《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周政〔2015〕42号)和《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周政〔2015〕46号)文件精神,参照《周口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实施细则如下:

第一条申请个人住房装修贷款的条件

1.借款人需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2.职工及配偶对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自有产权住房进行基本装修;

3.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信用良好;

4.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付贷款能力。

第二条个人住房装修贷款的额度

1.未使用个人住房贷款或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装修贷款额度的核定,以产权证或购房合同上的建筑面积为依据,按每平方米1000元进行核定,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

2.使用个人住房贷款的,装修贷款最高额度的核定不超过该房价总额的10%。但已办理住房贷款,且未结清的不予办理装修贷款。

第三条贷款的利率和期限

1.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2.个人住房装修贷款期限为1—30年,最终还款时间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第四条需要提供的要件

1.三年内的(含三年)借款人或配偶自有产权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或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与装修公司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装修概算书及首付款发票(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3.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条担保形式

1.以住房抵押担保,提供抵押人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以及抵押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2.以自然人担保,夫妻双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提供一名收入稳定且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作担保;夫妻双方有一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两名收入稳定且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担保。

第六条按照《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周政〔2015〕42号)和《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周政〔2015〕46号)“允许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的同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缴存职工购买的同一套自住住房只能办理一次住房装修贷款。

第七条为确保住房装饰装修的真实性,需严格执行先申请、再审核、后使用的程序。未经审核,不能办理贷款业务。

第八条初审人员对装修贷款申请要件必须认真核查并签字,并对装修的真实性负责,对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周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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