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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转发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韶人社函〔2015〕312号)

2017-07-24 08:00:03 无忧保

韶人社函〔2015〕312号

转发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社会保险服务管理局、就业服务管理局:

现将省人社厅、财政厅、发改委、经信委《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15】54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文件要求,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企业的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及裁员率;由市就业服务管理局提供城镇登记失业率。

二、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人社部门审定的补贴企业名单和补贴金额,按照基金拨付程序及时拨付资金。社保经办机构收到拨付资金后,及时将补贴资金一次性拨付到企业的账户。

三、2014年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于2015年12月10日前提出申请。

附件:1.广东省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申报审核表(市直企业,正面)

2.广东省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申报审核表(市直企业,背面)

3.广东省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申报审核表(县辖企业,正面)

4.广东省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申报审核表(县辖企业,背面)

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韶关市财政局

韶关市发展和改革局韶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5年11月2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5年11月25日印发

标签:   关于失业保险保险失业人社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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