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人社函〔2015〕312号
转发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社会保险服务管理局、就业服务管理局:
现将省人社厅、财政厅、发改委、经信委《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15】54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文件要求,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企业的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及裁员率;由市就业服务管理局提供城镇登记失业率。
二、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人社部门审定的补贴企业名单和补贴金额,按照基金拨付程序及时拨付资金。社保经办机构收到拨付资金后,及时将补贴资金一次性拨付到企业的账户。
三、2014年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于2015年12月10日前提出申请。
附件:1.广东省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申报审核表(市直企业,正面)
2.广东省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申报审核表(市直企业,背面)
3.广东省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申报审核表(县辖企业,正面)
4.广东省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申报审核表(县辖企业,背面)
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韶关市财政局
韶关市发展和改革局韶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5年11月2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5年11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