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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关于做好2014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通知(张房金管〔2014〕3号)

2017-07-24 08:00:03 无忧保

张房金管〔2014〕3号

张家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2014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8〕第14号)和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提高缴存比例的通知》(政字〔2011〕144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市2014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工作,确保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维护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

1、各级财政供养人员财政缴存比例已达到12%的,仍按2013年度的缴存比例执行;尚未达到12%的阳原、沽源、张北、蔚县、怀安、涿鹿、崇礼县财政供养人员缴存比例,自2014年起个人缴存比例提高到10%,单位缴存比例必须提高到12%。所有财政供养人员个人缴存部分及单位缴存部分,每月由当地财政部门统一代扣代缴,缴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所属管理部,不允许只缴单位部分而不缴个人部分。

2、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单位、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分别为12%和10%。

3、单位内部提前离岗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应缴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按当地或本单位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个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但职工个人所在单位应按本单位缴存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不能低于10%。

4、城镇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用工单位和职工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工资基数以双方签订的协议工资为基数,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工资基数,按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也可以按其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缴存职工的年龄,女职工不超过55周岁,男职工不超过60周岁。

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时间要求及计算方式

1、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2、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个人账户设立或转移手续。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3、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4、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公积金账户。

三、住房公积金工资缴存基数上限

单位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应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月平均的3倍。2014年社评工资,市属以下单位月社平工资暂按3000元,最高缴存基数为9000元;中央、省属单位月社评工资暂按3700元,最高缴存工资基数为11100元。超过平均工资3倍的应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四、加强归集管理

各级公积金管理机构切实加强归集管理,及时为缴存单位办理变更基数手续,加大归集执法力度,对能缴、不缴、断缴、欠缴的单位,组织力量进行催缴,对拒绝为职工缴存公积金的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维护缴存职工权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承办银行要为缴存职工发放、开通公积金联名卡,方便职工查询、支取、贷款。

张家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4年1月24日

标签:   住房公积金公积金公积金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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