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解决企业已退休军队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医疗待遇问题,根据抚民发〔2008〕6号文件规定,现就提高此类人员的医疗待遇问题明确如下:
企业已退休军队参战(参试)退役人员所在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从2015年10月1日起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两参退役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及企业医疗补充保险规定的个人负担部分,由企业按40%的比例报销,所在单位无力解决的,经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民政部门按纳税级次认定为破产、特困、转制企业(已转制企业,转制成本无力承担的)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支付应由企业按40%比例报销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个人负担部分的医药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