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分中心、中心各科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三部门《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建金监发〔2015〕389号)、《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衢政办发〔2015〕74号)精神,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消费需求,结合衢州实际,现将公积金使用的有关规定调整如下:
一、提高实际贷款额度。在保证借款人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上限控制在50%-60%。贷款偿还期限可延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
二、简化业务审批要件。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同意根据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推算其月收入的,不需单位出具职工收入证明。缴存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除身份证明、本人及配偶无房证明外,不需提供其它证明材料。
三、畅通改善住房需求贷款通道。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住房的,首付款比例降为20%。对个人未结清住房购房商业贷款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房,首付款比例降为30%。凡第2次及以上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贷款利率执行住房公积金基准利率的1.1倍。
四、提高中低收入职工贷款额度。为加大住房公积金信贷支持力度,对中低收入职工因缴存基数过低或年龄较大等因素导致可贷额度较低的职工家庭,每户最低可贷款额度由原来的10万元提高到30万元。取消《关于调整部分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补充通知》(衢公积金〔2014〕12号)第四条规定,即贷款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适当提高贷款额度:1、首付比例提高10%以上;2、临近退休者,住房公积金缴存年限10年以上且月缴存额1000元以上的;3、单身的公积金缴存者,父亲或母亲缴存年限在10年以上,且愿意作为共同还款人的;4、调查者认为其他方面符合提高贷款额度的;符合以上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提高贷款额度每户10万元以内,但不能超过贷款政策的最高额。
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