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社险字[2015]3号
张家口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关于重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后市社保经办机构复核县区新增企业退休职工档案”有关情况的通知
各县、区社保经办机构: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55号)文件要求,我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从2009年7月1日起实施省级统筹,同时,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实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2009]40号)以及省社保局《关于省财政直管县(市)企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社险[2012]2号)文件要求,凡是“设区市辖区新增退休人员养老金报设区市经办机构核准后,纳入省级统筹支付范围”的规定,从2009年7月1日起,我市按照省厅要求对县区新增企业退休人员的档案进行了复核工作,一直以来,市局企业养老保险待遇审核科业务人员严格按照省有关企业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办理相关退休审核和复核业务,同时,县区社保经办机构也严格按照省、市有关企业养老保险政策规范办理和执行相关退休政策。
几年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发现县区存在以下问题:
1、由于县区社保经办机构业务人员对企业养老保险政策的理解和把握尺度不一,对档案记载情况的分析和认定结果不同,导致当事人对县区社保经办机构业务人员的审核不满意或不认可;
2、由于原县区劳动行政部门连续工龄时,职工档案未附必要的原始资料,给县区社保经办机构业务人员的审核工作带来一定困难;
3、有的县区社保经办机构业务人员审核下乡知青(受株连落实政策)档案时,在没有原始的下乡知青(受株连落实政策)登记表或认定表的情况下,只凭档案履历登记表中填写的经历,就认定了连续工龄;
4、有的县区企业参保职工通过涂改或更改《参保职工招工登记表》的出生年月,提前办理退休;有的县区企业参保职工通过涂改或更改参加工作时间,增加了视同缴费年限。
鉴于以上情况,为维护企业退休职工待遇政策的严肃性公平性,以及社保基金的安全性,防止有关问题再次发生,市局重申:
1、从2015年1月1日起,县区当年新增企业退休职工档案,首先由县区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初审,审核后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退休审批,审批后再由县区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待遇计算。
2、市局企业养老保险待遇审核科,根据县区填制的《新增退休人员花名册》(一式四份),对退休职工档案进行复核无误后,准予纳入养老金发放环节。同时,对于复核发现问题的县区进行通报,并视情节责成有关县区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附表:《 年 月份办理退休人员花名册》
张家口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5年1月5日
张家口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5年1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