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保局,各协议医疗机构:
为支持公立医院改革,根据市人社局《关于工伤生育保险支付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医疗服务价格上调部分有关问题的通知》(攀人社发〔2015〕434号)文件要求,确保从2016年1月1日起,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补偿工作落到实处,现将纳入公立医院补偿范围的协议医疗机构的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调增费用结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具体实施范围
(一)县级公立医院
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盐边县人民医院、盐边县中医院(生育保险协议医院)、米易县人民医院、米易县中医院(工伤保险协议医院)、仁和区人民医院。
(二)城市公立医院
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市中心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工伤康复试点医院)、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市妇幼保健院(生育保险协议医院)、攀钢总医院长寿路院区、攀钢总医院密地院区、十九冶职工医院、攀煤总医院、金江铁路医院。
(三)其他
其他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攀钢劳研所、西区小宝鼎社区卫生服务站、西区大宝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攀煤总医院太平分院;其他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市计划生育指导所、米易县妇幼保健院、仁和区妇幼保健院,上述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协议医疗(服务)机构仍按原医疗服务价格执行,若有新的规定从其新规定。
二、结算标准及办法
(一)结算标准
1.符合取消县级公立医院药品加成的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协议医院,其医疗服务价格上调部分按照攀发改价格〔2013〕116号文件规定执行(见附件1);符合取消城市公立医院药品加成的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协议医院,其医疗服务价格上调部分按照攀发改价格〔2015〕45号文件规定执行(见附件2)。
2.符合范围的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其医疗服务价格上调部分,按险种分别纳入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予以结算。
(二)结算办法
1.除门诊诊查费调增部分外,住院诊查费、护理费等其他调增部分由纳入实施范围的各协议医疗机构按通知要求自行在his系统中维护调整,医保经办机构将从2016年1月1日起按新调整的医疗服务价格及标准执行。
2.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工伤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门诊诊查费调增部分全额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参加了生育保险的人员发生符合规定门诊诊查费调增部门全额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含职业病)门诊就医按就诊次数进行计算,原则上一个月不超过3次;
(2)生育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涉及的门诊诊查费暂不执行,待系统完善和政策调整后执行;
(3)工伤职工门诊治疗非工伤的门诊诊查费,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职工门诊治疗非生育或计划生育的门诊诊查费,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上述门诊诊查费符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按攀医保〔2015〕41号文件规定执行。
3.符合规定的工伤门诊诊查费,金保系统在协议医疗机构每月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医疗费用时,按每月累计就诊次数×门诊诊查费6元/次的标准经审核后给付协议医疗机构,并在协议医疗机构工伤保险支付计划中单列“门诊就诊次数”以及“门诊调增支付费用”。
4.凡纳入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诊查费、住院诊查费、护理费、病床床位费等相关上调费用直接通过金保系统进行审核结算,未纳入系统的,一律不予结算,由协议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三、相关要求
市局相关科室、各县(区)医保局,各协议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宣传工作,及时为参保人员答疑解惑,确保实施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及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补偿工作落到实处。各协议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培训宣传及管理,不得借此推诿或拒绝参保人员就诊,不得误解误读政策规定,激化医患矛盾。
各协议医疗机构取消药品加成后,应以全省同期药品集中采购最低挂网价为基准,合理确定药品价格,不得以调整用药结构、分解处方、增加自费药品使用、转嫁门诊诊疗费等方式加重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同时,应按照要求实时上传相关数据,确保参保人员就医就诊的真实性。
市局相关科室、各县(区)医保局要重点监控所属协议医疗机构超出同规格、同剂型最低挂网价药品的异常使用,规范其诊疗行为,并适时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药品零差率执行前后的医药价格变化情况和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附件:1.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标准
2.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标准
攀枝花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2015年11月19日
抄送:市人社局 | |
攀枝花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 2015年11月19印发 |
附件1:
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调整部分
医疗服务价格标准
1.普通门诊诊查(中医辨证论治)费为8元/次;
2.急诊诊查(中医辨证论治)费为10元/次;
3.住院诊查(中医辨证论治)费为14元/次;
4.专家门诊诊查(中医辨证论治)费为:
(1)副主任医师诊查费9元/次;
(2)主任医师诊查费11元/次;
5.门(急)诊留观诊查费13元/次;
6.护理费为:
(1)二乙医院
①Ⅰ级护理费21元/日;
②Ⅱ级护理费17元/日;
③Ⅲ级护理费14元/日;
(2)二甲医院
①Ⅰ级护理费22元/日;
②Ⅱ级护理费18元/日;
③Ⅲ级护理费14元/日。
附件2:
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调整部分
医疗服务价格标准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涵 | 除外内容 | 计价单位 | 二乙以下 | 二乙 | 二甲 | 三乙 | 三甲 | 说明 |
1102 | 2.诊查费 | 包括西医、中医辩证论治 | 门诊注射、换药、针灸、理疗、推拿、血透、放射治疗疗程中不再收诊查费;门诊耳鼻喉科、儿科加收2元、妇科加收5元。 | |||||||
110200001(2001版) aaaa0001(2012版) | 普通门诊诊查费 | 指主治及以下医师提供的诊疗服务 | 次 | 7 | 8 | 8 | 8 | 8 | ||
110200002 | 专家门诊诊查费 | |||||||||
11020002-1(2001版) aaaa0002(2012版) | 副主任医师诊查费 | 指副主任医师提供的诊疗服务 | 次 | 8 | 9 | 9 | 9 | 9 | ||
11020002-2(2001版) aaaa00003(2012版) | 主任医师诊查费 | 指主任医师提供的诊疗服务 | 次 | 10 | 11 | 11 | 11 | 11 | ||
110200003(2001版) aaab0001(2012版) | 急诊诊查费 | 指急诊医师提供的24小时急诊诊疗服务 | 次 | 9 | 10 | 10 | 11 | 11 | ||
110200004(2001版) aaac0001(2012版) | 门、急诊留观诊查费 | 含诊查、护理等 | 日 | 12 | 13 | 13 | 14 | 14 | ||
110220005(2001版) aaad0001(2012版) | 住院诊查费 | 指医务人员对住院患者进行的日常诊查 | 日 | 13 | 14 | 14 | 15 | 15 | ||
1109 | 9.床位费 | |||||||||
110900001(2001版) aaba0001(2012版) | 普通病房床位费 | 含病床、床头柜、座椅(或木凳)、床垫、棉褥、棉被、(或毯)、枕头、床单、病人服装、热水瓶、洗脸盆、废品袋(或篓)大小便器等。 | 日/床 | 32 | 指二级乙等以下医院床位费计价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计价标准在2007版《医疗服务价格》基础上顺加18元。 | |||||
110900002(2001版) aabb0001(2012版) | 层流洁净病房床位费 | 指达到百级规定层流洁净级别,有层流装置、风淋通道的层流洁净间,采用全封闭管理,有严格消毒隔离措施及对外通话糸统。 | 日/床 | 72 | 72 | 72 | 72 | 72 | 千级加收10元,万级加收30元,百万级加收40元。 | |
110900003(2001版) aabc0001(2012版) | 监护病房床位费 | 指配有中心监护台、心电监护仪及其它监护抢救设施,符合icu、ccu标准的单人或多人监护病房,相对封闭管理。 | 日/床 | 62 | 62 | 62 | 72 | 72 | 新生儿监护病房按85%计价;病人自愿保留普通床位的另计价。 | |
110900004(2001版) aabd0001(2012版) | 特殊防护病房床位费 | 指核内素照射治疗病房。 | 日/床 | 60 | 60 | 60 | 60 | 60 | ||
110900005(2001版) aabf0001(2001版) | 急诊观察床位费 | 日/床 | 26 | 26 | 26 | 26 | 26 | 符合病房条件和管理标准的急诊观察床,按病房床位费计价;床位费按日计算,不足半日按半日计价。 | ||
1201 | 1.护理费 | 包括波动式气垫床预防褥疮。 | 药物、特殊消耗材料及特殊仪器。 | 烧伤、恶性肿瘤在相应等级护理等级基础上加收10%:传染病在相应等级护理基础上加收30%;使用波动气垫床防褥疮加收8元/日 | ||||||
120100001(2001版) | 重症监护 | 含24小时室内有专业护士监护,监护医生、护士严密观查病情,监护生命体征,随时记录病情,作好重症监护记录及各种管道与一般性生活护理。 | 小时 | 3.5 | 3.5 | 3.5 | 3.5 | 3.5 | ||
120100002(2001版) acad0001(2012版) | 特级护理 | 含24小时设专人护理,严密观察病情,测量生命体征,记特护记录,进行护理评估,制定护理计划,作好各种管道与一般性生活护理。 | 小时 | 2.5 | 2.5 | 2.5 | 2.5 | 2.5 | ||
120100003(2001版) acac0001(2012版) | Ⅰ级护理 | 含护士每15-30分钟巡视观察一次,观察病情变化,根据病情测量生命体征,进行护理评估及一般性生活护理,作好卫生宣教及出院指导 | 日 | 20 | 21 | 22 | 23 | 24 | ||
120100004(2001版) acab0001(2012版) | Ⅱ级护理 | 含护士定时巡视一次,观察病情变化及病人治疗、检查、用为后反应,测量体温、脉搏、呼吸,协助病人生活护理,作好卫生宣教及出院指导 | 日 | 16 | 17 | 18 | 18 | 19 | ||
120100005(2001版) acaa0001(2012版) | Ⅲ级护理 | 含护士每日巡视2-3次,观察了解病人一般变化情况,测量体温、脉搏、呼吸生命体征,作好卫生宣教及出院指导 | 日 | 13 | 14 | 14 | 15 | 15 | ||
120100006(2001版) acdb0003(2012版) | 特殊疾病护理 | 指气性坏疽、破伤风、艾滋病等特殊传染病的护理;含严格消毒隔离及一般护理内容。 | 日 | 43 | 45 | 47 | 50 | 54 | ||
120100007(2001版) acba0001(2012版) | 新生儿护理 | 含新生儿洗浴、脐部残端处理、口腔、皮肤及会阴护理。 | 日 | 30 | 32 | 34 | 36 | 38 | ||
120100009(2001版) acbc0001(2012版) | 精神病人护理 | |||||||||
120100009-1 | 特级护理 | 日 | 2.5 | 2.7 | 3 | 3.2 | 3.5 | |||
120100009-2 | Ⅰ级护理 | 25 | 27 | 29 | 31 | 33 | ||||
120100009-3 | Ⅱ级护理 | 22 | 24 | 26 | 28 | 30 | ||||
120100009-4 | Ⅲ级护理 | 20 | 22 | 24 | 26 | 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