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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关于调整2015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锡人社发〔2015〕242号)

2017-07-25 08:00:03 无忧保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103号令)规定,从2015年7月1日起,对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进行调整,现将待遇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调整:

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其中增加额不足下列金额的按下列标准调整:一级335元,二级325元,三级305元,四级290元。

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至六级并领取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其中增加额不足下列金额的按下列标准调整:五级245元、六级230元。

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护理费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增加后未达到下列享受标准的调整至下列标准:完全护理依赖2370元,大部分护理依赖1896元,部分护理依赖1422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增加额不足115元的按115元调整。

二、2015年7月1日起,计发有关工伤待遇的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仍为4740元。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无 锡 市 财 政 局

2015年10月22日

标签:   工伤保险工伤人社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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