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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关于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07-25 08:00:03 无忧保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降低部分社会保险费率、减轻企业缴费负担、支持企业发展的要求,化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通知》(皖人社发〔2015〕3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准确划分用人单位行业工伤风险类别

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按照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高低,由低至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见附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准确确定用人单位对应的行业分类,按市统一部署和要求完成所属参保单位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工作。

对劳务派遣企业,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或者根据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其工伤风险类别。

二、行业工伤基准费率调整办法

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一类至八类行业工伤风险类别所对应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

鉴于我市工伤保险现行政策已按原行业分类基准费率下降0.5个百分点,绝大多数参保企业执行的基准费率低于调整后对应的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对于此次费率调整之前,若参保企业现行基准费率高于对应的行业基准费率的,可持工商登记证件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提前调整。

三、实行工伤保险费率浮动

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若干费率档次的费率制度。依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等因素,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并依据上述因素变化情况,每二年确定其在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间浮动。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工伤保险最低费率不低于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

具体的费率浮动管理办法继续按《芜湖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芜人社秘〔2011〕618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有关要求

(一)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调整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费率调整各项政策措施的全面落实,实现总体上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水平的目标。

(二)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继续巩固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进一步加大扩面征缴力度,切实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保证基金安全可持续平稳运行,共同促进工伤保险相关政策的落实。

(三)建筑施工企业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的,按照项目工程合同造价的2‰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各县区不得自行改变和调整用人单位行业类别和费率,在贯彻实施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调整工作中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

(五)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芜湖市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及基准费率一览表》

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芜湖市财政局

2015年9月26日

标签:   工伤保险工伤保险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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