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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蚌人社发〔2015〕25号)

2017-07-25 08:00:03 无忧保

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蚌埠市财政局

蚌埠市地方税务局

蛘人社发〔2015〕25号

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县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根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 < 国务院关于机关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 发〔2015〕28号)、《社会保险征缴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 〔2006〕60号)等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

一、关于参保范围

机关单位是指已实行规范性津贴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是指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 (中发〔2011〕5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已实行绩效工资 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

二、关于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机关单位 (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 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 地区津贴、西藏特贴、特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 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 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 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 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特贴、特区津贴等国家统一 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 附加津贴)、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未实行规范性津贴的机关单位和未按要求实行绩效工资的事 业单位仍按照《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规定申报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 但不得低于已实行规范性津贴的机关单位和已实行绩效工资的 事业单位的缴费基数。

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比照企 业单位职工参加各种社会保险和申报缴费基数。

三、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 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5年5月19日印发

 

 

 

相关附件:

· 蚌人社发[2015]25号

标签:   缴费基数社会保险人社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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