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城镇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根据《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指定的商业银行向职工发放的、用于支持职工住房消费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第三条职工购买的自住住房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私产住房(二手房)、单位集资房等;贷款采用职工住房抵押或自然人担保的形式。
第四条受中心委托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商业银行,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时,必须接受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风险由中心承担。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的对象是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
第七条职工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具有有效身份证明的公民,且在本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在职职工;
(2)购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总房价20%;
(3)信誉良好,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贷款期限至其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4)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应出具三年以内的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及首付款凭证;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要出具至申请贷款之日起三年以内的房屋产权证及契税完税证明;
(5)采用担保方式的贷款职工,需要两名收入稳定、信誉良好并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自然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若夫妻双方都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以担保方式申请住房公积金的,只需提供一名收入稳定且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担保;已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在办理贷款时必须以房产抵押方式办理。
第八条贷款委托人应建立健全商品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备案制度和担保资格审查制度。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备案制度,要求开发商提供:
1、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发改委批文复印件加盖公章;
5、五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6、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7、楼盘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8、印鉴卡(公章、财务章、合同章、法人章、开户行及账号);
9、对公帐号(仅支持工行、中行、建行及农行)。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1、以前购房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贷后还款资信不良,有严重逾期还款记录;
2、有其他不良债务的;
3、所购房产无法抵押又不能提供其他有效担保的;
4、住房公积金缴存不正常,申请贷款时处于欠缴、帐户封存状态的;
5、所购房屋坐落土地已办理土地抵押,又不能提供有效担保的。
第三章贷款的币种、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币种为人民币。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为45万元。
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限为1~30年且最终还款时间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现行利率标准执行;如遇利率调整,合同期限为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的,从调整利率的下一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标准。
第四章贷款担保的方式
第十四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可采用以下二种担保方式:
1、住房抵押担保。借款人必须办理相关住房抵押登记手续,且必须经抵押房产所有人同意;
2、自然人保证担保。借款人需要两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若夫妻双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以担保方式申请住房公积金的,只需提供一名收入稳定且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担保。
第十五条抵押人对设定的抵押财产在抵押期间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不得将该抵押物再次抵押、转让、变更、馈赠。并随时接受贷款银行和中心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自然人保证担保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有效身份证明,收入稳定、信用良好、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
3、无不良债务;
4、保证人的担保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其法定的退休年龄。
第五章贷款程序
第十七条借款人向中心资金营运科或所在县市区管理部提出贷款申请,如实填写《周口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申请审批书》及其他相关表格,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期房贷款的应出具: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加盖售房单位公章);
2、三年以内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
3、首付款凭证或不动产发票;
4、售房平面定位图(加盖售房单位公章);
5、预告登记证(以自然人担保方式办理贷款的无须提供)。
二、购买二手房、现房贷款的应出具三年以内的房产证及契税完税证明。
三、自建住房的应出具:
1、土地使用证;
2、建筑规划许可证;
3、施工许可证;
4、建筑合同。
四、集资建房的应出具:
1、土地使用证(加盖建房单位公章);
2、建筑规划许可证(加盖建房单位公章);
3、施工许可证(加盖建房单位公章);
4、集资建房批文(加盖建房单位公章);
5、分房方案(加盖建房单位公章);
6、首付款凭证。
第十八条借款人可选择不同的担保方式,并如实提供如下资料:
一、房产抵押的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本;
2、借款人及配偶单位身份证明、收入证明及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证明;
3、抵押人及共有人身份证;
4、抵押房产的他项产权证;
5、借款人及配偶的近期免冠照片(1寸);
6、抵押人及共有人的近期免冠照片(1寸)。
二、自然人担保的: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本;
2、借款人及配偶所在单位身份证明、收入证明及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证明;
3、保证人单位身份证明、收入证明、正常缴交公积金证明及身份证;
4、借款人及配偶和保证人的近期免冠照片(1寸)。
第十九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坚持初审、审核、审批的三级贷款审批程序,贷款初审的主要内容:
1、住房消费是否真实有效,预付款是否达到规定比例,申请贷款额是否超过本细则规定;
2、申请人及所在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
3、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是否真实、稳定,有无足够的偿还能力;
4、身份证件是否真实有效;
5、是否有不良债务或逾期还贷记录;
6、贷款担保方式是否可靠,抵押价值是否达到规定的比例;
7、借款人的贷款期限及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是否超过规定的年限;
第二十条初审人员在借款人须提供的资料齐备后3日内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通知,准予贷款的由借款人及配偶(担保的保证人)到中心当面签字盖章,由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的合同或协议。手续齐备后(以房产抵押的取得他项产权证之后,才能视为手续齐全),10个工作日内给予发放贷款。
第二十一条受委托银行应当根据中心的贷款通知单,按合同约定的年限和金额,将贷款资金转帐支付给房屋出售人或借款人本人。
第六章贷款的偿还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三条借款人应按月分期偿还贷款本息,还款方式为月均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即贷款期间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贷款期限五年(含五年)以内的,正常还贷一年以上,贷款期限五年以上的,正常还贷二年以上,可申请提前一次性偿还贷款。借款人应当书面提出申请,经中心审核通过,方可到贷款银行办理还款手续。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提前一次性偿还贷款的,可提取本人及配偶公积金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贷款所应结清余额。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在贷款期间,要配合中心或委托银行对贷款使用情况、抵押房产情况、保证人担保能力等进行检查。
第二十七条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代管人馈赠,应当继续履行借款合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心有权停止支付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全部贷款:
1、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2、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的能力,抵押房产损毁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和新抵押的;
3、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4、未经本中心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房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5、借款人拒绝或阻挠本中心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6、其他由于借款人原因,影响借款偿还的;
7、中心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借款人未按贷款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逾期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记收罚息。
第三十条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或宣告失踪或移居国外,其合法继承人或遗赠人拒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中心有权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抵押房产或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受托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抵押资产,所获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抵押房产拍卖费和处理抵押房产的其他费用;
2、扣除抵押房产应交纳的税款;
3、归还借款人所欠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及支付违约金;
4、赔偿借款人违反合同而对贷款银行造成的损失;
5、剩余金额退还抵押人。处分抵押房产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贷款本息和违约金、赔偿金时,中心有权向借款人追索不足部分。
第三十二条单位为职工出具虚假住房公积金贷款证明的,由中心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在借款期内需解除或变更合同时,需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借款双方发生纠纷,协商不成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贷款管理
第三十四条中心应按照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标准,加强贷后管理,确保贷款资金安全完整。妥善保管贷款档案,落实贷款责任人制度。发生逾期不良贷款必须采取下列措施:
1、中心与委托银行电话、上门催收;
2、发律师函催收;
3、向法院提起诉讼,对涉嫌诈骗贷款的报公安部门侦查。
第三十五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实行终身责任制。贷款初审人员对借款人身份、购房情况等基本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审批、审核领导对借款人提供材料是否符合贷款政策负责,贷款管理人员因工作责任心不强、审查把关不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贷款损失的,中心将依照内部管理制度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周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