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人社局、财政局、地税局: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预算法》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管理经办流程,完善社会保险征缴机制,现就调整全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社会保险费缴拨方式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通辽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社会保险不得再由财政部门拨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而应按照《社保法》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各预算单位要认真做好职工社会保险费预算编制工作,确保各项社会保险费足额预算;财政部门在人大审核通过后30日内批复预算,并按单位申请将财政应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及时足额拨付到单位,同时加强社保基金专户监督管理工作,不得拖欠、挤占、挪用社保基金。
二、各级人社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职工工资总额的规定,严格核定参保单位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强化缴费稽核工作。
三、各级地税征收部门要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各项社会保险应缴费额,全额征收用人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做到应收尽收。
四、本通知所称社会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公务员补助)、生育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
通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通辽市财政局
通辽市地税局
201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