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金管委[2015]2号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现将《滁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我们,请贯彻执行。
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5年9月29日
滁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建房改[2005]26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我市境内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进城就业的农民等(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办理当地灵活就业人员有关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缴存、转移、提取、贷款、结息、核算和管理等业务。
三、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由本人到居住地或营业执照注册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个人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1)《滁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申请人本人填写)一式两份;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城镇个体工商户应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四、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其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由缴存人申报,但原则上不应高于我市规定的月最高缴存基数,不应低于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缴存比例为10%~24%,有条件的,可以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40%。
月缴存额等于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五、年度内月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须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批准。
六、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本人所有,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七、灵活就业人员应在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的银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个人存款账户,并于每月15日前及时、足额存入资金;开户银行受托按月、及时划扣缴存,并出具缴存凭证。
八、开户银行须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将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划入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并及时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做好票据交割、核算和对账工作。
九、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计息方式和利率,为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办理计结利息。
十、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范围内只能开设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如居住地或营业执照注册地发生变动,需重新开立账户的,应在3个月内开设新账户,将原账户资金转移到新账户中,并注销原账户。
十一、灵活就业人员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以上,并符合以下条件的,按规定提供必要的材料后,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三)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发生危重疾病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四)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
(五)支付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以下简称本市)一套自住房物业服务费。
(六)依法退休。
(七)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八)出国(境)定居。
(九)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2年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满2年未再就业;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非本市户口或户口迁出本市或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5周岁。
(十)缴存人工作调出本市且无法办理转移手续。
(十一)本人或配偶或子女为在校大中专学生(含研究生),并向就读院校支付住宿费。
(十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二、灵活就业人员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享受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贷款利息等政策,同时须符合以下条件:
1、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2、以所购住房抵押;
3、承诺:当不能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时,保证主动、及时腾空抵押住房,或经核查切实无法自行解决居住的,应接受临时住房安置并于最迟不超过6个月内腾空抵押住房、交贷款人依法处置,以保证贷款人收回应收贷款本息。
十三、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按照《滁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办理相关手续。
十四、灵活就业人员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如连续3个月断缴或累计6个月不能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从期满次月起,贷款利率上浮40%。
十五、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承办银行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办理金融业务的受委托银行。
十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