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15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梅市人社〔2015〕92号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调整我市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保险待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从2015年7月1日起调整。
二、调整对象
2015年6月30日前(含本日),已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三、调整比例
按照我市2014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12.45%进行调整,即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调整前领取标准的12.45%定比计算调整额。
2015年7月1日起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其有关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所涉及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梅州市2014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执行。
四、资金来源
调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所需资金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