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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新劳社字[2009]18号)

2017-07-27 08:00:03 无忧保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

(新劳社字[2009]1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一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8]61号)及自治区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社[2009]26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就业困难人员,是指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城镇零就业家庭、夫妻双失业家庭成员;

(二)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三)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及其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称“4050”就业困难人员);

(四)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五)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六)失去土地(指因政府征地)且符合前五款条件之一的农民;

(七)截至2011年12月31日前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

第三条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可持有效证件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由社区核实后,经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审核,报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认定。

第四条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一)在新增岗位上招用了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单位)及个体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二)在政府、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实现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就业困难人员;

(三)从事并申报灵活就业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

灵活就业的范围主要指: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在社区从事修理、修配、再生资源回收、便民理发、保健按摩、服务织补、果蔬零售、小百货、早夜市、小饭桌、家政服务等社区便民、利民服务性工作的,以及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主体资格的其他灵活就业项目。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的社会保险补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各类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及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

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的2/3。

第七条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为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但对各类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及公益性岗位招用“4050”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不受3年期限制,最长可补贴至法定退休年龄

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其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但对从事灵活就业的“4050”就业困难人员,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不受3年期限制,最长可补贴至法定退休年龄。对2008年12月31日以前经核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且期限未满的灵活就业人员,其剩余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仍按原办法执行。

第八条用人单位提前解除被其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的劳动关系,或用人单位调整其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的工资时,应在次月15日前到所在地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重新核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数和社会保险补贴工资基数。

第九条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一次性划拨,按季度结算,并根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形式的不同,采取不同的申请和拨付办法:

(一)在企业(单位)及个体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就业的,由企业先按本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总额连同个人应缴纳部分,按月向企业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企业在申报缴费时应将其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缴费情况单独列出,缴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证明,季度终了后,填报《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费补贴审批表》(附件1),按规定报当地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由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直接拨付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企业申领社会保险补贴须持就业困难人员名单、《就业失业登记证》、《再就业优惠证》、企业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为就业困难人员缴费的明细帐单及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材料。

(二)就业困难人员在政府、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实现就业的,由用人单位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证明,季度终了后,填写《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并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再就业优惠证》、用人单位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上季度缴费明细单和基本帐户等材料,按规定向当地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由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三)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并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再就业优惠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材料,按季度到灵活就业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经核实后,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灵活就业证明》(附件2),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补贴审批表》(附件3)并汇总造册,报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由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直接发给申请人本人。

第十条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一)未持《灵活就业证明》的;

(二)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届满、且不符合可延长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条件的;

(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五)其他形式已实现就业的;

(六)弄虚作假,骗取社会保险补贴的;

(七)不服从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管理,不接受街道(乡镇)、社区安排的公益性岗位劳动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一条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后,其《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统一管理,并记录享受补贴的时间。

第十二条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跨发证地就业的,其应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由用工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决。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补贴操作程序,对违反规定发放和申领社会保险补贴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原《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和社会保险接续办法》(新劳社字[2006]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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