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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明确提取、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2017-07-27 08:00:03 无忧保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明确提取、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一、关于贷款政策

(一)贷款申请条件。缴存职工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由开户时间满6个月调整为缴存时间满6个月。将购房合同签订备案日期不超过2年,延长到不超过3年;《房屋所有权证》自登记日期不超过1年,延长到不超过2年。

(二)贷款购房首付款比例。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对拥有1套住房,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30%。

(三)贷款最高限额、期限。贷款最高限额调整到40万元,同时,取消对单身职工贷款额度的限制。贷款最长期限由25年调整到30年,由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延长到不超出法定退休年龄5年。

(四)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本市贷款条件。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配偶或父母、子女在本市购房、建房、装修住房,缴存职工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或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网站查询结果,并在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立保证金缴存账户,一次性缴存6000元住房公积金后,可向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取消之前的异地缴存职工具有本市户籍的限制。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退还保证金缴存账户公积金存储余额。

(五)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贷款条件。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由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缴存6000元后,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并签订缴存贷款协议,承诺按规定续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当地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不按期续缴住房公积金超过3个月的,执行商业住房贷款利率。贷款最高限额35万元。取消之前的贷款额度按申请贷款时个人帐户余额的20倍限制。

(六)房屋装修贷款(与提取额度合并核定)条件。缴存职工装修自有产权住房(在本市城镇范围内)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额度按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上标注的建筑面积乘以每平方米1500元核定,但总额不超过25万元。

(七)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条件。缴存职工本人、父母及子女已购买自住住房且办理的商业性住房贷款,可以申请商转公贷款。可贷额度不超过商业性住房贷款余额且不超过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可贷成数(按原购房总价与评估价中较低者确定)。贷款期限不超过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贷年限。

(八)自建房贷款条件。缴存职工本人、父母及子女建造自住住房的,在《建房许可证》签发时间3年以内可以申请建房贷款。贷款期限和限额不超过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贷年限和额度。

(九)二套房认定标准。缴存职工家庭已有一套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内(含90平方米)的住房,再次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按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缴存职工家庭房屋所在地(市城区、县城区、乡镇)已有一套住房的,再次在该房屋所在地购房的认定为二套房,其他情况按首套房认定。

(十)还贷能力认定标准。贷款期间偿还贷款本息不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工资以外的收入,提供相关收入证明材料,可作为家庭收入的参考,有其他贷款与债务的,作为影响其还款能力的因素参考)。借款人可增加其直系亲属(父母或子女)作为共同还款人。

(十一)担保方式的认定标准。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在达到贷款购房首付款比例的同时,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房屋评估价值的70%。采用公积金互保担保方式的,担保人担保额度不得超过其公积金账户余额的80%。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互保贷款的,冻结担保人当时担保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后续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担保人购房时可按规定申请提取和贷款。

二、关于提取政策

(一)购房提取申请条件。将购房合同备案日期不超过2年,延长到不超过3年;《房屋所有权证》自登记日期不超过1年,延长到不超过2年。缴存职工首次凭购房合同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可再次提取帐户余额,累计金额不超过总房价。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职工凭本人身份证、银行卡(提取配偶公积金的,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银行卡、结婚证等),到管理中心打印个人还款流水明细,可办理按年提取还贷或一次性结清提取还贷,减轻职工还贷压力。按年提取还贷额不得超过年偿还贷款本息;提取结清还贷额不得超过剩余贷款本金。缴存职工及配偶申请还贷提取,资金不足时,其父母、子女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为其提供帮助。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缴存职工凭商业银行贷款合同、银行还款明细等,可办理按年提取还贷或一次性结清提取还贷,减轻职工还贷压力。按年提取还贷额不得超过年偿还贷款本息;提取结清还贷额不得超过剩余贷款本金。缴存职工及配偶申请还贷提取,资金不足时,其父母、子女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为其提供帮助。缴存职工的父母、子女申请的商业银行贷款,缴存职工及配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为其还贷提供帮助。

(四)房屋装修提取。缴存职工装修自有产权住房(在本市城镇范围内)时,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提取额度按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上标注的建筑面积乘以每平方米1500元核定,但总额不超过25万元。缴存职工及配偶申请装修提取,资金不足时,其父母、子女可以提取公积金为其提供帮助。缴存职工的父母、子女的自有产权住房(在本市城镇范围内)进行装修时,缴存职工本人或配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为其提供帮助。

(五)租房提取条件。缴存职工及配偶在本市城镇无自有住房,可凭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的租赁合同及房租支付证明等,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缴存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的,可凭房产部门出具的职工夫妻名下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职工工作单位和所租房屋不在同一城区的,提供工作单位所在地房产部门和租房所在地房产部门开具的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租赁合同及房租支付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商品住房租金。缴存职工可每年申请办理一次支付房租提取。缴存职工及配偶每年提取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支付房租,且市城区不得超过12000元,广水市、随县城区不得超过7200元,乡镇不得超过4800元。

(六)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自有产权住房物业管理费。缴存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自有产权住房的物业管理费。每年申请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超过当年实际支付的物业管理费总额,每套住房每年不超过2000元。办理时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备案的购房合同)、物业管理费收据(三年以内)等证明材料。

(七)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缴存职工及配偶租住住房的,可每年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物业管理费。提取总额不超过当年实际支付的物业管理费总额,且不超过2000元。租住商品住房的,办理时需提供租房所在地房产部门开具的缴存职工夫妻双方名下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职工工作单位和所租房屋不在同一城区的,提供工作单位所在地房产部门和租房所在地房产部门开具的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及物业管理费收据(三年以内)等证明材料;租住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办理时需提供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物业管理收据(三年以内)等证明材料。

(八)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住房维修基金。缴存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自有产权住房的房屋维修基金。办理时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备案的购房合同)、房屋维修基金收据(三年以内)等证明材料。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支付的房屋维修基金数额。

(九)提取公积金可支付医疗费用。缴存职工本人、配偶或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凭医院证明、住院收据、医保或新农合部门出具的结算个人负担证明等,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个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

(十)解除劳动关系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凭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取消之前的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因到国外、港澳台定居;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5周岁;职工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其他限制条件。

(十一)放开提取比例限制。缴存职工符合条件申请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非销户类情形),可以提取个人账户全部存储余额(不含百元以下金额)。

三、具体业务操作按照《随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标准》、《随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标准》执行。

四、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下载:

《随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标准》2015081931512927.doc

《随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标准》2015081931558303.doc

标签:   公积金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市住房公积金公积金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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