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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黄石市2013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黄人社发〔2013〕20号)

2017-07-27 08:00:03 无忧保

关于调整黄石市2013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黄人社发〔2013〕20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保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黄石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黄政办发〔2004〕81号)的规定,决定对我市工伤定期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的范围为黄石市市本级(不含托管的大王镇、太子镇、金海开发区)截止2012年12月31日仍在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不含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34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21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08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95元。

企业未安排工作的五、六级工伤职工,企业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82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56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04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78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6元。

(三)生活护理费的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3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04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78元。

三、执行时间及费用渠道

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所需资金按原支出渠道不变。

四、大冶市、阳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本通知的规定,结合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情况进行同步调整。

2013年7月4日

标签:   待遇保险人社工伤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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