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保网 0571-22931819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范 (2015)

2017-07-27 08:00:03 无忧保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业务操作行为,方便窗口人员办理业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2014年以来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调整情况,现对《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范》予以修订。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三)职工因无房而租赁住房用于自住;

(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上年最低工资需支付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

(五)支付节能减排住宅墙体保温改造项目款;

(六)离休、退休;

(七)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

(八)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九)出境定居;

(十)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必备资料

(一)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1、提取本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提取配偶方的,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3、提取本人用于配偶方的,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二)《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审批表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书加盖单位银行预留印鉴)。

注意事项:

(1)中心系统登记的姓名、身份证号码须与身份证一致。

(2)提取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姓名、身份证号码须同婚姻关系证明一致。

(3)提取人必须为封存状态才能办理销户提取。

(三)缴存职工提取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的注意事项:

1、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住房可同时申请提取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款。购房人属非缴存职工,不能申请提取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住房,夫妻双方同属购房人)。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在申请提取时,除按照《提取业务操作规范》提供所需资料外,还应出具提取人与购房人关系证明。异地缴存职工另需出具缴存地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

2、因离退休办理了住房公积金销户的原缴存职工购买住房时,可申请提取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款。

3、集资建房(统建房)单位在中心办理完备案后,符合提取条件的购房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申请办理提取时,购房人未备案的不予办理。购房人已备案的,可选择新集资建房(新统建房)办理其配偶、父母、子女提取业务,所提款项转入购房人备案的收款账户中。

三、住房性消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

1、购买本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

所需资料:

(1)《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复印件;

(2)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复印件。

注意事项:

(1)购买本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以《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效时限,所购住房可提取二次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

(2)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总房款,所提款项转入房产公司在中心备案的售房账户。

(3)已全额付清房款,提供全款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提取人银行借记卡复印件,所提款项可转入提取人银行借记卡。

(4)《商品房预售合同》中载明房屋用途为非住宅的不予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

(5)职工办理此项业务前,房产开发公司须先到中心个人贷款管理科办理备案审核。

2、购买异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

所需资料:

(1)《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复印件;

(2)契税完税凭证或首付款发票原件、复印件;

(3)开发商出具的售房账户证明原件。

注意事项:

(1)购买异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以《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效时限,所购住房可提取二次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

(2)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总房款,所提款项转入房产公司售房账户。

(3)已全额付清房款,提供全款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提取人银行借记卡复印件,所提款项可转入提取人银行借记卡。

(4)职工无法提供契税完税凭证或首付款发票的,可提供购房所在地网签备案信息(须经办部门负责人核实签字确认)。

(5)《商品房预售合同》中载明房屋用途为非住宅的不予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购买二手房

1、购买本地二手房所需资料:

(1)过户到购买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2)《房屋转让合同》原件、复印件;

(3)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复印件;

(4)提取人银行借记卡复印件。

注意事项:

(1)购买本地二手房以过户到购买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日期起二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效时限,所购住房可提取二次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

(2)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房屋交易价格。房屋交易价格以《房产转让合同》中交易价格和契税缴纳核税价低者为准。所提款项转入提取人银行借记卡。

(3)所购住房近一年内多次交易(含二次)且已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现购买人(包括配偶)须在该套住房最近一次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满一年后才可办理。

(4)《房屋所有权证》中载明房屋用途为非住宅的不予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

2、购买异地二手房所需资料:

(1)过户到购买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2)《房产转让合同》原件、复印件;

(3)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复印件;

(4)提取人银行借记卡复印件;

(5)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

注意事项:

(1)购买异地二手房以过户到购买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日期起二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效时限,所购住房可提取二次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

(2)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房屋交易价格,房屋交易价格以《房产转让合同》中交易价格和契税缴纳核税价低者为准。所提款项转入提取人银行借记卡。

(3)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是指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盖章的《房产交易合同》、房屋交易档案或包含出让方、受让方、房屋地址、成交金额、成交日期等信息的证明。

(4)《房屋所有权证》中载明房屋用途为非住宅的不予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购买拍卖类住房

所需资料:

1、拍卖公司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的《委托拍卖书》、《竞拍协议》原件;

2、《成交确认书》原件、复印件;

3、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复印件;

4、已过户到购买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5、提取人银行借记卡复印件。

注意事项:

1、购买拍卖类住房以过户到购买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日期起二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效时限,所购住房可提取二次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

2、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房屋拍卖价格,所提款项转入提取人银行借记卡。

3、《房屋所有权证》中载明房屋用途为非住宅的不予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购买房改房

1、购买房改房所需资料:

(1)《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加盖售房单位公章及房委办评估人员私章)原件、复印件;

(2)单位售房账户证明原件。

2、房改房补差所需资料:

(1)《全产权补差计算表》原件、复印件;

(2)原(67%产权)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3)单位售房账户证明原件。

注意事项:购买铁路系统房改房的,提供铁路部门出具的《购房证明》原件、复印件和售房账户证明原件。

(五)购买集资建房(统建房)

职工购买乌鲁木齐行政区域内集资建房(统建房)的,办理提取业务前,集资建房(统建房)单位须先到中心办理备案审核。备案审核所需资料:

1、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立项批文原件、复印件;

2、《集资建房认证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3、集资建房(统建房)真实性承诺书原件;

4、《集资建房职工名单》原件、复印件;

5、《政策性住房资金账户开户登记表》原件、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单位备案后,职工办理所需资料:

《集资建房(统建房)协议》原件。

注意事项:

(1)购买异地(包括不属于中心管辖范围内)集资建房(统建房)办理提取业务,不需要备案审核。提取人提供所需资料中1、2、3项和《集资建房(统建房)协议》原件、售房账户证明原件在前台直接办理。

(2)职工购买集资建房(统建房),以《集资建房(统建房)协议》签订之日起二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效时限,所购住房可提取二次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

(3)《集资建房(统建房)协议》中必须载明:地址和房屋总价。

(4)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总房款,所提款项转入集资建房(统建房)单位售房账户。

(六)购买征迁安置补偿房

所需资料:

1、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立项批文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安置补偿文件或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棚户区改造项目核准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国家建设项目征迁安置补偿房不提供此项);

4、承建单位售房专用账户证明原件;

5、《安置补偿协议》(《棚改协议》或《征迁补偿协议》)原件、复印件。

注意事项:

1、职工购买征迁安置补偿房以《安置补偿协议》(《棚改协议》、《征迁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二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效时限,所购住房可提取二次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

2、《安置补偿协议》(《棚改协议》、《征迁补偿协议》)中必须载明:地址、楼栋号、单元号、房号、面积、总房价和补偿价。

3、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和补偿价的差额,所提款项转入承建单位售房账户。

4、如职工所提供异地征迁安置补偿房的相关流程与乌鲁木齐市不同的,应提交归集管理科审核。

(七)建造自住住房

所需资料:

1、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批准书》原件、复印件;

2、规划部门出具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3、建设审批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4、工程预算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报告》原件、复印件;

5、提取人银行借记卡复印件。

注意事项:

1、建造自住住房以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批准书》之日起二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效时限,所建住房可提取二次住房公积金支付建造款。

2、《工程预算报告》中预算价格不超过20万元的,可不提供建设审批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3、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工程预算报告》中的预算价格,所提款项转入提取人银行借记卡。

(八)翻建自住住房

所需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2、《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

3、规划部门出具的《建筑设计红线图》原件、复印件;

4、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5、工程预算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报告》原件、复印件;

6、提取人银行借记卡复印件。

注意事项:

1、翻建自住住房以取得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二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效时限,所建住房可提取二次住房公积金支付翻建款。

2、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工程预算报告》中的预算价格,所提款项转入提取人银行借记卡。

(九)大修自住住房

所需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2、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原件、复印件;

3、工程预算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报告》原件、复印件;

4、提取人银行借记卡复印件。

注意事项:

1、大修自住住房以取得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之日起二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效时限,所修住房可提取二次住房公积金支付维修款。

2、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工程预算报告》中的预算价格,所提款项转入提取人银行借记卡。

(十)归还住房贷款

1、归还本地住房公积金贷款

所需资料:

归还本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只需提供提取业务必备资料。

注意事项:

(1)职工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本地住房公积金贷款须贷款发放满一年。

(2)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本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间隔为一年。

(3)借款人(含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大于贷款余额,结清贷款的,提取间隔不受一年限制。

(4)已签订按月扣款协议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部分贷款时,须保留六个月的缴存额。

2、归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

所需资料:

(1)《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原件、复印件;

(2)当月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对账单原件。

注意事项:

(1)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间隔为一年。

(2)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月贷款余额,所提款项转入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账户。如贷款账户无法直接转入,可将余额转入对账单(借款合同)所列明的还款账号中。

3、归还本地商业银行住房贷款

所需资料:

(1)《商业银行借款合同》原件、复印件;

(2)当月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余额对账单原件(加盖银行印章)。

注意事项:

(1)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是指购房人购买商品房(二手房)时与商业银行签订的“个人住房贷款”。非个人住房贷款不予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

(2)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本地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提取间隔为一年。

(3)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月贷款余额,所提款项转入商业银行贷款账户。如贷款账户无法直接转入,可将余额转入对账单(借款合同)所列明的还款账号中。

4、归还异地商业银行住房贷款

所需资料:

(1)《商业银行借款合同》原件、复印件;

(2)当月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余额对账单原件(加盖银行印章)。

注意事项:

(1)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是指购房人购买商品房(二手房)时与商业银行签订的“个人住房贷款”。非个人住房贷款不予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

(2)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异地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提取间隔为一年。

(3)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月贷款余额,所提款项转入商业银行贷款账户。如贷款账户无法直接转入,可将余额转入对账单(借款合同)所列明的还款账号中。

(十一)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房居住的。

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

(1)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房屋管理单位出具的租金缴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5)提取人银行借记卡复印件。

2、租住商品住房的

(1)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身职工提供单身证明原件);

(3)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加盖社区印章);

(4)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原件;

(5)提取人银行借记卡复印件。

注意事项:

1、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只能就一套租赁住房提出提取申请,每年可申请一次。

2、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金额提取。所提款项转入提取人银行借记卡。

3、通过市场租赁住房的,一套住房每次可申请提取不超过一年的应付租金,租金支付提取标准上限为每月1500元。

4、由于部分职工出具的《乌鲁木齐市住房情况查询记录》单上只显示与该职工重名的有多少人,该姓名下共登记多少房产,为方便职工办理业务,此类情况在职工个人做出承诺后,按无房职工对待。

5、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上无法加盖社区印章的,提供社区出具的居住证明或提供社区加盖印章的《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十二)支付物业管理费用。

缴存职工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上年最低工资且需要支付自有住房物业管理费的。

所需资料:

1、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身职工提供单身证明原件);

3、户籍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房屋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新建商品房未办理房屋权属证明的,应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物业管理收费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6、收入证明原件。

注意事项:

一套住房每次申请可提取不超过上年应付物业管理费用,每年可申请一次。

(十三)支付节能减排住宅墙体保温改造项目款

所需资料:

1、《乌鲁木齐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计划》原件、复印件;

2、职工名单(注明个人应承担金额)原件、复印件;

3、住宅节能改造项目专用账户证明原件。

注意事项:

1、支付节能减排住宅墙体保温改造项目款以《乌鲁木齐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计划》颁布之日起二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效时限,所改造住房可提取二次住房公积金支付墙体保温改造款。

2、此项业务由单位经办人员集中办理。

3、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个人应承担部分,所提款项转入住宅节能改造项目专用账户。

住房性消费提取可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公积金账户余额。委托除配偶外他人办理的,须提供委托公证书原件。

多人共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非夫妻关系),按照该套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或《商品房预售合同》列明的权利人份额计算;未明确份额的,按照该套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或《商品房预售合同》列明的权利人数量平均计算。

四、非住房性消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一)离休、退休

所需资料:

1、《职工退休审批表》或《退休证》原件、复印件。

注意事项:

1、已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封存职工提供身份证即可办理离退休提取,取消《退休证》或《职工退休审批表》的提取要件。

2、未达到退休年龄,特殊原因无法提供《职工退休审批表》原件的,须在《职工退休审批表》复印件上加盖职工所在单位公章。

3、未达到退休年龄,铁路系统职工须提供《铁路局退休命令》原件、复印件。

4、《职工退休审批表》或《退休证》记载的职工姓名、身份证号须同职工身份证一致,不一致的须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原件。

(二)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

所需资料:

1、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原件、复印件;

2、(遗赠)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复印件;

3、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注意事项:

1、多个继承人因故无法同时到场办理提取的,须提供委托提取公证书原件。

2、缴存人公积金余额少于壹仟元,法定继承人做出书面承诺,可免于公证。

(三)解除劳动关系

所需资料:

1、《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

注意事项:

1、本地户籍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须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

2、外地户籍或户籍迁出本市的职工不受两年限制。依据职工身份证信息判定户籍所在地(身份证信息为本地,户籍关系证明为外地﹝或迁出﹞的,提供户籍关系证明﹝迁出证明﹞,按外地户籍办理)。

3、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范围的职工,提供街道或社区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范围的凭证原件、复印件,不受两年限制。

4、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本市户籍职工、提供《劳动鉴定委员会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原件、复印件,不受两年限制。

5、被判处刑罚的职工,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原件、复印件;监管部门盖章的提取人委托书或委托公证书原件,不受两年限制。

(四)出境定居

所需资料:

1、移民(定居)签证或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复印件。

(五)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1、缴存职工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患有重大疾病,且造成家庭生活困难

所需资料:

(1)单位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原件;

(2)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户籍关系证明或结婚证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证明)原件、复印件;

(3)市级以上定点医院开具的出院证明或医学诊断证明原件、复印件;

(4)医疗费用结算单原件、复印件。

注意事项:

(1)重大疾病包括:

①心血管病并发症;

②脑血管病及并发症、后遗症;

③各种恶性肿瘤、癌症;

④肾病综合症、慢性肾功能衰竭;

⑤肝硬化;

⑥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

⑦糖尿病并发症;

⑧儿童先天性心脏病;

⑨白血病;

⑩重性精神病;

?艾滋病机会性感染。

(2)支付大病医疗费用以医疗费用结算单打印之日起一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效时限,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自付部分。

2、缴存职工子女考取大专院校,因家庭生活困难,无力缴纳学费

所需资料:

(1)直系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

(2)大专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3)学费缴纳通知单;

(4)提取人银行借记卡复印件。

注意事项:

(1)家庭生活困难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一年度乌鲁木齐市最低工资标准。

(2)离异职工须提供离婚证原件、复印件,已婚职工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3)已婚职工配偶未在我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配偶方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配偶无工作的,须提供社区出具的无业证明原件。

(4)依据收入和家庭人口计算家庭人均收入。

(5)首次支付学费验原件留复印件,以后提取留存复印件。

(6)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年学费,所提款项转入提取人银行借记卡。

3、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1)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严重人身伤害的;

(2)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家庭生活难以为继的。

此业务须中心主管领导审核,所需资料视具体情况而定。

非住房性消费提取第(一)、(二)、(三)、(四)项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并销户,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委托公证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受托人银行借记卡复印件,所提款项转入受托人银行借记卡。

非住房性消费提取第(五)项可提取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委托他人(除配偶外)办理的须提供委托公证书原件。

销户偿还贷款业务可由配偶办理。

以上提取业务所需资料中注明原件、复印件的,验原件,留复印件;未注明复印件的,留原件。复印件一律使用a4纸张复印。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之前的操作规范同时废止,此规范的最终解释权由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

标签:   住房公积金公积金公积金提取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

个人社保网 全国统一客服专线: 0571-22931819

//staticpc.shebaoonlin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