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人社发〔2015〕86号
广安市开展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方案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会,各园区相关部门,市社会保险局:
为维护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障权益,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和川人社发〔2015〕5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总体目标:用三年左右时间,结合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的实施,实现建筑业从业人员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同时建立按项目参保和优先办理工伤保险的工作机制。
2015年,年内新开工建筑项目全部参加工伤保险;继续巩固在建项目参保成果,确保60%以上在建项目纳入保险范围;初步建立按项目参保和优先办理工伤保险的工作机制;同时推进交通、铁路、水利等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2016年,建设项目基本实现全部参保,大部分交通、铁路、水利等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完善按项目参保和优先办理工伤保险的工作机制。
2017年,全部建筑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全面加强按项目参保的管理能力和服务能力。
二、适用范围和对象
凡属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应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落实工伤保险待遇。从事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专业工程建设的建筑施工企业参照本方案执行。
本方案适用于建筑施工企业在我市建设项目中使用的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职工在内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法定退休年龄内职工。建筑施工企业中已按规定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的职工,仍按原规定办理各项社会保险。
三、参保方式和计缴办法
建筑施工企业中相对固定的职工,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职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为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之日止。如工伤保险期限发生变更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对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由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凭《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表》复印件(加盖公章)和参保人员花名册在项目所在地办理参保手续,并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一次性缴纳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职工在内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法定退休年龄内职工的工伤保险费。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基准费率为2%,在此基础上实行费率浮动。计缴公式为:项目工程总造价×项目人工费占比25%×建筑施工企业基准费率。
本实施方案下发前已开始施工的在建工程项目,按项目工程总造价×项目人工费占比25%×建筑施工企业基准费率×(尚需施工的工期/合同工期)的标准缴纳工伤保险费。
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经办流程、待遇申办按照广安市社会保险局相关规定办理。
四、工伤认定和相关待遇
职工劳动关系所在的用人单位是职工工伤责任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后,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以及人社部发〔2014〕103号、川人社办发〔2015〕49号文件执行。
参保单位未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及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职工在参保有效期限外或在未参保的工程项目工地遭受工伤事故伤害的,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工伤认定但不能按参保人员处理,应依法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各项待遇,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对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筑业职工,其所在用人单位要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也可根据工伤职工意愿一次性支付。
用人单位使用法定退休年龄外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妥善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工作,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保障和改善民生重要部署的一件大事,关系到建筑施工企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精心组织,共同做好建筑施工企业职工权益的保障工作。
(二)厘清职责。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担起责任,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1.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园区”相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好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宣传、经办、工伤认定和相关待遇支付等事宜。
2.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园区”相关部门要强化建筑企业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和项目施工许可证管理,对未提交参加工伤保险证明的建设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对不依法依规参加工伤保险、不按规定开展劳动用工管理的单位和项目进行严肃处理。对已开工的建设项目,不依法依规参加工伤保险的,不予进行竣工验收。
3.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园区”相关部门要强化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督促、指导、检查各相关部门开展建筑行业安全工作情况。
4.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强对建筑企业的宣传,主动介入工伤事故的处理,对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时间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企业工会可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强化督查。今年四季度部、省将开展建筑业职工参保工作情况专项督查。为迎接此次督查,市级四部门将于三季度对各区市县和“园区”建筑业职工参保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和通报。各地要科学谋划,精心组织,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进度稳步推进。
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安市总工会
2015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