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保网 0571-22931819

湖州市:关于完善湖州市区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湖人社发【2012】125号)

2017-07-27 08:00:03 无忧保

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完善湖州市区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湖人社发【2012】12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广大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医疗保健,根据《社会保险法》和《湖州市区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湖政办发【2005】151号)之规定,现就完善市区生育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职工按照《湖州市区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参加湖州市区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其未就业配偶可按照《湖州市区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已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湖州市区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予以补足差额。

(二)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保险医疗待遇须按《湖州市区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提出申请。申请时除提交《湖州市区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须提交以下材料:1.配偶关系证明;2.在户籍地、居住地均未就业或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3.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费用补助的情况证明。

(三)本通知与《社会保险法》同步施行。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

标签:   生育保险人社生育保险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

个人社保网 全国统一客服专线: 0571-22931819

//staticpc.shebaoonlin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