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人社字〔2015〕70号
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规范2015年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15〕15号),现就调整我市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从2015年6月1日起,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80%、100%、200%、300%五个档次,在同一缴费年度内由本人根据经济承受能力自行选定一档缴费。具体档次如下:
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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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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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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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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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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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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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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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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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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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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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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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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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考虑到在政策宣传、业务经办、信息系统调整等方面需要时间衔接,在5月31日前,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基数仍可按《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5年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饶人社字〔2014〕213号)规定缴费。自6月1日起,各地要严格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3.各地要按规定做好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政策调整的经办服务工作,做好政策宣传和咨询,确保政策平稳实施。
4.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5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