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5年稳岗补贴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六人社秘〔2015〕193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经信委:
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经信委、地税局《关于调整皖政〔2013〕5号文件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秘〔2015〕89号),现就我市2015年稳岗补贴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稳岗补贴的享受对象
参加失业保险并承诺一年内不实施规模性裁员的企业,均可申请享受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二、稳岗补贴的标准
(一)我市重点帮扶的困难企业稳岗补贴标准按照申请享受的企业2014年度(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实际缴费额的50%确定。
我市重点帮扶的困难企业名单见皖经信运行函〔2012〕337号、644号、853号和皖经信运行函〔2013〕362号、六经信运行函〔2014〕107号文件所列。
(二)金融、保险业,石油、石化、供电、供气、电信业,劳务派遣单位以及政策性粮储单位等受经济下行趋势影响较小的行业企业,稳岗补贴标准按照申请享受的企业2014年度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实际缴费额的30%确定。其他企业按40%确定。
(三)申请享受稳岗补贴的企业2014年度如有欠费,须在足额补缴欠费后方可申请享受稳岗补贴政策。
(四)稳岗补贴的拨付实行与企业新录用人员培训、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相挂钩的激励机制。新录用人员培训或在岗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符合本条要求的,按前款规定标准给予补贴。企业没有开展新录用人员培训或在岗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按前款(一)、(二)条规定标准的70%发给稳岗补贴。
企业2015年新录用人员达到30人以上的,应组织新录用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新录用人员不到30人的,可自行组织培训,并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企业组织开展在岗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委托技工院校、培训机构实施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参加培训的人数应不少于本企业职工的10%。
三、建立不裁员承诺机制
按照皖人社秘〔2013〕256号文件确定的原则,市直、各县区应当建立企业享受稳岗补贴不裁员承诺机制。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与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和劳动用工备案机构的工作协作,发现企业违反不裁员承诺时,应当追回补贴资金。
四、稳岗补贴的办理程序
企业申请稳岗补贴按以下步骤进行:1、参保企业提交书面申请和不实施规模性裁员《承诺书》;2、市属参保企业申请稳岗补贴由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初审后,报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审批;县(区)属参保企业申请稳岗补贴由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初审,经当地人社局和财政局复核后,报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汇总复核,呈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批准。3、市属参保企业稳岗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参保企业;县(区)属参保企业稳岗补贴资金,市财政将资金下拨各县区,按规定程序拨付到参保企业。
五、其它事项
1、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并着力加强稳岗补贴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服务效率,让符合条件的企业都能及时享受到这一扶持政策。
2、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结合日常失业保险经办工作并通过“安徽省就业失业动态监测网上直报系统”,对享受稳岗补贴企业的就业失业情况进行动态监测,确保政策实施效果。
3、企业申请稳岗补贴所须提供资料见附件。其中:劳务派遣单位按《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应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申报稳岗补贴时,另需提供《劳动用工备案表》。
附件:1、企业申请稳岗补贴所需提供资料
2、承诺书
3、2014年企业失业保险缴费情况一览表
4、2015年六安市企业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申报审批表(附件下载)
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六安市财政局
六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工作委员会
2015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