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政策要求,结合市本级实际,对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范围、参加险种、缴费基数和待遇享受等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参保范围
本统筹区内,原在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且有视同缴费年限(指2003年1月1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被原单位辞职<退>人员),因企业破产改制一次性安置解除劳动关系或被原单位辞职(退)人员。
二、参加险种
灵活就业人员必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含意外险)。
三、缴费基数
以上年度全市职工的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四、缴费方式
参保人员首次按灵活就业人员政策参保,可自由选择建立个人帐户或不建立个人帐户二种形式办理参保手续。第一次选择确定缴费方式后,原则上以后不予更改,确需更改的,经批准同意后,可更改一次。如从不建立个人帐户缴费方式更改为建立个人帐户缴费方式,需补交更改前应补交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如从建立个人帐户缴费方式更改为不建立个人帐户缴费方式,则只需办理相应手续。已一次性缴费的退休人员不予更改。
五、缴费比例
参保人员如选择建立个人帐户方式参保,则按规定缴费基数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每人每年缴纳120元大病互助费(含意外险);参保人员如选择不建立个人帐户方式参保,则按规定缴费基数的5.4%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每人每年缴纳120元大病互助费(含意外险)。
六、待遇享受
参保人员自实际参保缴费后的下个月开始即可按不同的缴费方式享受相应待遇。
七、参保缴费时间
原已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按此规定继续缴费,首次参保人员从当年度的1月1日起按规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以后,每年的1至12月份一次性足额缴纳当年度的各种医保费用。已按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参保手续并缴费后不得中止缴费,中途中断缴费的,除按补缴费用当年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以医保结算年度为准)补足中断期间欠费外,并按每天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中断期间不享受医保待遇。
八、缴费年限的计算
原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国有企业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至2003年1月1日止视同缴费年限(2003年1月1日以前已破产改制的企业职工或辞职(退)人员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至批准破产改制或辞职(退)日止视同缴费年限)。
凡累计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0年者,且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并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但要一次性缴纳1200元大病互助费(含意外险)。
原已按灵活就业人员政策参保的,退休当年未达到规定的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最低实际缴费年限者,按退休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相差的最大年限,可选择一次性补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互助费(含意外险),再一次性缴纳1200元大病互助费(含意外险)。不选择一次性补足的,可继续按灵活就业人员的政策缴费并享受在职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待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和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则只一次性缴纳1200元大病互助费(含意外伤)。符合本规定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必须在退休前按相关政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时方可根据其缴费年限及上述要求一次性补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互助费。退休时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得选择一次性补缴。
退休人员一次性缴费后,视不同缴费方式享受改制企业相应的一次性缴费退休人员待遇。
九、其它相关问题按原政策执行,今后如有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