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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关于完善延长享受失业保险金办法的通知

2017-07-30 08:00:02 无忧保
  市区各有关单位、有关失业人员:   为进一步规范失业保险政策,防范道德风险,根据《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2号)精神,结合实际操作中出现的情况,现就完善市区延长享受失业保险金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对象   已在市区办理失业登记,且社会保险关系保留在市区的失业人员。   二、享受条件   1.本次失业前在用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且在市区累计缴费满十年;   2.本人有求职愿望,非本人主观原因未实现就业的;   3.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期满时(应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失业人员停保次月起计算),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含提前退休和缴费不足延期退休,下同)两年或不足两年。   原农合制失业人员自停保次月起计算应享受城镇失业保险金期满,再加上核定领取的农合制生活补助费月数后,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两年或不足两年。   三、享受期限   延长享受期限自原失业保险金享受期满(原农合制人员需待抵扣生活补助费月数期满)次月开始,到法定正常退休到龄月结束,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四、享受标准   延长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原领取标准的80%,低于最低享受标准的按最低标准执行。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原延长享受失业保险金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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