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更好地支持缴存职工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解决住房问题和改善居住条件,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与受托银行开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业务,具体办法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支持缴存职工利用贷款解决住房问题和改善居住条件,焦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联合受托银行开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业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焦作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是指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和受托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在利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足以支付全部购房款时,可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同时办理受托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组合贷款由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联合发放,贷后分别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利率计收本息。
第二章组合贷款业务模式
第三条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由公积金中心负责按有关政策和业务流程审批、发放,并对所发放的贷款承担风险。
第四条组合贷款中的受托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由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受托银行负责按有关政策和业务流程审批发放,并对所发放的贷款承担风险。
第五条组合贷款业务由合作单位协同完成,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以《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业务合作协议》方式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贷款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六条凡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条件和受托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近6个月以上连续、足额、按月、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信用良好,经济收入稳定,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已支付规定比例购房首付款后,均可申请办理组合贷款。
第七条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购房产为焦作市辖区合规商品住宅,且楼盘项目为受托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准入项目,并已向公积金中心备案;
(二)符合住房公积金及受托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条件;
(三)同意按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担保;
(四)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同意购房人使用组合贷款购买其所建住房的房地产开发单位,在楼盘取得相关手续后应分别到公积金中心及指定受托银行办理贷前备案手续。
第四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
第九条组合贷款的贷款金额不超过所购房产总价的80%。缴存职工家庭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对未结清住房商业贷款的职工,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停止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单笔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公积金贷款高度限额)。
第十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工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0年。对有偿还能力,收入稳定,个人信用报告无不良记录的借款人,临近法定退休年龄的,其贷款期限可延长不超过5年。住房公积金和受托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期限应相同。
第十一条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和受托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分别按有关政策规定的利率计收利息,遇国家利率调整时,分别按照合同约定规则调整剩余期限和利率。
第十二条组合贷款按照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设定还款方式,逐月偿还贷款本息(含逾期罚息)。其中,住房公积金和受托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还款方式应相同,月还款额分别以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系统的计算结果为准。
第五章业务办理流程
第十三条组合贷款按下列流程办理:
(一)贷款申请
1.借款人向公积金中心提出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申请。
2.借款人向公积金中心申请时,公积金中心查询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填写《组合贷款受理审批通知书》,确定贷款期限、金额。
3.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时,应与开发公司签订6份购房合同;提供个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提供收入证明、存折流水等相关材料。
(二)贷款审批
1.在接到借款人的申请后,公积金中心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关规定,进行贷款调查、贷款审批,确定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同意后向受托银行出具《组合贷款受理审批通知书》,登记交接时间,办理交接手续。其中,组合贷款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借款人夫妻(含共同申请人)收入和的50%,收入参照还款人工作单位出具的薪资证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银行代发工资账单或个人纳税证明等材料综合认定。
2.在接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组合贷款受理审批通知书》后,受托银行客户经理通知借款人办理商业性住房贷款手续,受托银行在贷款审批后通知借款人审批结果。受托银行进行贷款调查时,根据借款人偿还能力等综合因素确定贷款额度。
3.受托银行客户经理根据受托银行确定的贷款额度和期限填写《组合贷款受理审批通知书》,并于3日内将《组合贷款受理审批通知书》返还公积金中心。
(三)签订合同
受托银行客户经理通知借款人分别与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应使用同一银行账户偿还住房公积金和受托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授权受托银行于每月还款日划转应还贷款本息。
(四)办理抵押
借款人自组合贷款借款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须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须由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借款人共同到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权证中应注明双抵押权人及各自受偿比例,分别交公积金中心与受托银行保管。
(五)放款
组合贷款通过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审批后,双方约定放款日期,公积金中心与受托银行于约定日期同日发放贷款,还款途径按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各自的相关规定执行。借款人于放款日次月对日开始偿还组合贷款本息,并按照通知领取《借款合同》等规范性文本。
(六)办理时限
办理组合贷款业务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不包括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时间)。
第六章贷后管理
第十四条组合贷款发放后,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进行贷后管理。借款人在贷款期间有违约行为的,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按照各自的程序进行催收。在借款人无法履行还款义务或借款人出现重大风险等因素需处置抵押物的,由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共同处置。
第十五条借款人可选择提前结清或偿还部分贷款本息。提前部分还款时,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最低金额或比例偿还。
第十六条在借款人组合住房公积金贷款和组合商业贷款均已结清之后,方可解除房产抵押。受托银行在出具组合商业贷款结清证明前,需公积金中心同意后,再出具结清证明。借款人依据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出具的有关手续向房产抵押登记部门申请房产抵押登记注销。
第七章其它约定
第十七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或提前收回全部贷款:
(一)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不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三)未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四)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五)其他由于借款人原因,影响借款偿还或损害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利益的;
(六)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逾期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十九条借款人连续六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被宣告失踪或移居国外,其合法继承或受遗赠人拒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有权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抵押物,收回贷款本息。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的分配顺序按照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签订的《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合作协议书》为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组合贷款业务由公积金中心联合受托银行在焦作市辖区范围内开展。
第二十一条在还款期内需解除或变更借款合同时,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变更合同未达成以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