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有关政策的通知(丹住管[2015]7号)


丹住管[2015]7号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有关政策的通知
中心各科室,服务大厅,各办事处: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30号)和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住房需求通知》(丹政办发〔2015〕17号)精神,为稳定住房消费,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现就住房公积金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降低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首付款比例。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调整为20%。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对拥有一套住房且商业性住房贷款未结清的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由60%调整为40%,利率执行1.1倍。
二、提高二手住房贷款比例。二手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比例由现行评估价50%调整为评估价60%;顶层房屋及拥有产权的单独阁楼最高贷款比例由评估价40%调整为评估价50%。
三、上调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不分单双职工)由60万元上调至80万元。
四、直系亲属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共享。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购房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房,可使用其直系亲属(购房人父母或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购房人作为抵押人,应年满18周岁,同意用其所购房屋作为抵押物;购房人父母或子女作为借款人,应个人信誉良好、名下无其它贷款或债务。
购房人与借款人非同户籍的,需其父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贷款额度按借款人的家庭收入状况测算;贷款期限按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延长5年计算。
五、可使用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购房人利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委托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六、扩大异地公积金贷款范围。在辽宁省内住房公积金互认互贷的基础上,将异地互认互贷范围扩大至全国。具体操作按《丹东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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