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文件
饶房金管委〔2015〕01号
上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提取使用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各缴存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视频会议及全省住房公积金业务推进会议精神,按照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个贷率的通知》(赣建金〔2015〕4号)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转发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赣建金〔2015〕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提取使用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贷款申请条件
1.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2.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二年内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调整贷款额度计算方式
3.暂停执行公积金贷款额度与职工个人帐户余额倍数挂钩的规定。
4.购房职工夫妻只有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另一方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确定贷款额度时,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一方还款收入按我市上年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5.职工贷款年限由原来法定退休年龄延长5年的基础上,再放宽5年,但最长不超过30年。
6.对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首付比例统一降至20%;已还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即可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连续缴存时间限制,首付比例不低于30%,利率按首次贷款标准执行。
三、稳步推进异地购房贷款
7.职工在本省其他地市工作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时,可在本市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8.缴存职工本人为子女在本市及缴存职工本人或为子女在异地(本市范围外)购买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须提供本地抵押物)。
四、简化商贷转公贷手续
9.全面开展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现银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直接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放宽购、租房提取条件
10.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时,“可提可贷”住房公积金,即,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同时提取本人、配偶及主贷人父母的住房公积金,该套自住住房所有提取和贷款的住房公积金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提取后个人账户须保留百元以上余额)。
11.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含)以上,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当地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与租金缴纳证明;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无自有产权房屋证明。
六、切实提高服务效率
1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受托银行和人民银行要尽快联网,实现信息共享,缩短贷款、提取办理周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进一步简化贷款、提取办理程序。
1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大宣传力度,让住房公积金政策家喻户晓,不断提高资金使用率;要全面开通12329服务热线和短信平台,向缴存职工提供数据查询、业务咨询、还款提示、投诉举报等服务。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有贷款、提取使用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上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5年4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住建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委员
上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015年4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