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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铜人社发〔2015〕44号)

2017-07-31 08:00:03 无忧保

铜人社发〔2015〕44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陕人社发〔2015〕26号文件《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陕西省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精神,现将我市失业保险待遇标准调整如下:

失业保险金标准:一类工资区1110.00元/月,二类工资区1027.50元/月(包括市本级、王益区),三类工资区945元/月(包括耀州区、印台区),四类工资区892.50元/月(包括宜君县)。

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补贴、女性生育补助费及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满后不能重新就业的,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继续领取失业金至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随之调整。

调整后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从2015年5月1日起执行。

 

铜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4月9日

标签:   保险待遇保险失业人社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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