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陕人社发[2015]26号通知要求,自2015年5月1日起,我市金台区、渭滨区、陈仓区失业金由原877.50元/月调整为1027.50元/月,岐山县、眉县、凤翔县、扶风县、千阳县、陇县、太白县失业金由原795元/月调整为945元/月,麟游县失业金由原727.50元/月调整为892.50元/月。
2015年宝鸡市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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